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8 | 评论:2
普通人在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往往会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以弥补自己法律知识的不足。但现实中存在一些因律师费相对较高而放弃委托律师的现象。律师费真的很高吗?先看这个案例。
案情背景山东田某(男)与王某(男)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花35.13万元购买奥迪A6L-2018轿车一辆。提车后发现车有质量问题,于是和卖车的华诚公司(简称)和生产厂家一汽大众(简称)协商,如何处理。
但两人未能达成一致,田准备通过诉讼解决,于是委托律师代为办理诉讼及相关事宜。经协商,田某作为委托人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协议约定:
田作为甲方以风险代理的方式向律师事务所(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基本代理费3000元,调解或判决增加的赔偿金额(即不包括换车或还车部分,要增加赔偿部分)由田与律所分成四六份,即律所可以收取60%作为其代理费。
(简单来说就是律师帮田维权,争取更多赔偿。除车辆本身价值外,额外赔偿的60%作为律师代理费)。
签订委托协议后,田按约定支付了基本代理费3000元。本所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代理田及案外人郭、华诚公司、一汽大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退还购车款35.13万元并承担三倍赔偿105.39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终结后,一审法院全力支持了田的诉讼请求。之后,华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田提出不再要求返还车辆的主张,只要求对方给予三倍赔偿。二审法院最终认为,华诚公司支持田某因欺诈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因田某不再主张返还车辆,故判令华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田某105.39万元。
判决生效后,华诚公司主动向田支付全部赔偿金,案件执行完毕。好成绩!
同时,根据田某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风险代理协议,田某应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后续代理费,但此时田某不愿支付。(这是不诚实的)
于是律师事务所将田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105.39万元的60%作为律师代理费,即63.234万元。
田某拒付律师费的理由面对律所的诉讼,田再次委托其他律师应诉。对于律师事务所要求其按约定支付风险代理费的主张,田辩称:
1.风险代理协议尚未生效。协议第五条约定“调解或判决增加赔偿(除换车或还车外,增加赔偿)四六分成,甲方收40%,乙方收60%”。根据这份协议,所谓增加的赔偿部分,只有在车辆过户或归还完成后才存在。
因此,风险代理协议是一种附条件合同,只有在条件履行后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生效判决并未涉及换车或退车,因此所附条件并未生效,他们也无需按约定支付代理费。
2.风险代理协议中规定的条款不合法。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实行风险代理费,收费最高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金额的30%。同时,根据《律师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在执业活动中谋取当事人有争议的权益。但该律所并未遵守相关办法的规定,也未执行山东省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约定的风险代理费按60%计算,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属无效。
3.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收费时,应尊重委托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律师事务所在双方就委托事项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告知律师有政府指导价和风险代理两种收费方式,让缺乏法律知识的委托人更全面地了解不同收费方式对其权利义务的影响,从而尊重委托人的选择权,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
而律所作为专业的法律机构,明知风险代理费不能超过30%,却利用委托人的弱势地位和信息不对称,没有告知相关法律风险,以标的金额的60%作为计算律师费的方式,存在隐瞒和欺骗行为。
因此,田认为,双方签订的风险代理协议因违反上述规定而无效,律师事务所无权要求自己按约定支付代理费。
田某的抗辩是否成立?从田的辩解可以看出,双方争议的焦点无非是风险代理协议的效力问题。即是否是附条件合同,约定的60%标准是否有效。
1。是否附加到生效条件
根据现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生效。(原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但结合本案双方风险代理协议第五条的约定,“换车或还车”的表述属于律师代理费的计算方式,即如何确定60%的计算基数。但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是否实现,将直接影响合同是否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结合本案签订风险代理协议的目的以及双方对委托代理事项的履行情况,足以认定该协议不是附条件合同。
2。协议的60%有效吗
在本案的审理中,法院对这一纠纷的主要看法如下:
(一)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虽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明确律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但本案中田委托的事项属于适用市场调节价的范围,即收费比例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而且《发展改革委关于解放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第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本案涉及的委托事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适用范围。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也体现了在律师服务收费领域取消政府指导价。
因此,田委托律师事务所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方式办理代理事项并无不妥,属于双方自愿协商可以自主决定的范围。
(2)60%的比例是否合适?
对于田辩称60%的比例违反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关于实施风险代理收费的规定,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金额的30%。
但《律师服务费管理办法》在性质上是行政规范,是行政规范而非有效规范,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直接导致民事合同相关条款的效力。
此外,根据前述规定,既然律师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就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和合同自由。因此,虽然风险代理比例超过30%,但这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外,在风险代理协议签订后,田还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基本费用,且直至案件执行完毕,其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隐瞒和欺骗”行为。
但田辩称,律师事务所未告知其政府指导价抗辩,因其委托事项原本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适用范围,律师事务所对此无告知义务,故不构成隐瞒。
案件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的辩解不成立。双方签订的风险代理协议合法有效,委托事项已办理完毕。田某应按约定支付中介费。
法院同时认为,双方约定的风险代理费计算基数为除更换或返还车辆外的额外赔偿金额。因田最终未选择返还车辆,一次性赔偿105.39万元,故认定田获得赔偿金额105.39万元及涉案车辆;终审判决增加金额70.26万元(赔偿105.39万元-车辆款35.15万元)以及未更换的质量问题车辆价值。但由于双方均未申请对车辆价值进行评估鉴定,具体金额不详,法院对该部分价值不予审理。
最终确定田通过诉讼增加的额外金额为70.26万元(补偿款105.39万元-车款35.15万元),判令田按照60% 的比例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42.156万元
结语不知道大家看完这个案例有什么想法?其实从签协议的角度来看,法院的审判结果没有太大问题。既然实行市场调节价,就应该遵循市场交易规律,充分尊重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自主权。
但话说回来,在当事人委托律师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信息不对称、法律知识不对等的情况。委托人只能衡量可获得的利益和需要支付的法律费用成本是否合适,而无法考虑律师的实际费用与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否成正比。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律师法》在第40条中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有争议的权益”,间接表明律师费用只能以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为基础计算,严禁利用法律服务谋取当事人可得的利益并进行分享。
(文中人物及主体均为化名,案例来源:兰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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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一般案件的律师诉讼费的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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