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1 | 评论:1
民事申诉
原告:张某某,男,19xx年5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现住河南省新乡市xxxxxx社区,手机号码:189xxxxxxx。
被告人:杨某某,男,19xx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河南省辉县市xxxxxx,手机号码:186xxxxxxxx。
索赔: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息xxxxx元及逾期利息xx。(逾期利息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逾期利息按现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付)。
2.判令本案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由被告杨xx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19年6月1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本金13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日为2019年9月10日,约定借款期间利率为每月1%;如果逾期,逾期利息按每月2%计算。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借款,被告称自己缺钱,一直推脱,至今未将借款本息归还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出于无奈,诉至贵院,希望判决如其所愿!
我在此传达
Xxxxxxx人民法院
身材匀称的人:
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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