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5 | 评论:3
发票作为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是主要的合同义务,但相关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先开发票后付款”是一种常见的交易习惯,甚至直接写入合同条款。开发票本身不能作为完成供货的依据,但不开发票往往成为买方拒付的抗辩理由。为了赢得合同机会,卖家倾向于接受“先开发票后付款”的合同条件。
为了尽可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做好风险防范,促进合同的履行,本期北京肖春普法为您明确“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正确打开方式,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化被动为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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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复合面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卖方开具发票后买方付款。B公司按合同供货后,A公司未付款,故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发票为前提条件付款。虽然违反该义务未能免除付款义务,但在卖方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应视为尚未到付款期限,故判决A公司在收到b公司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30日内付清货款。
02
情况2
甲公司(买方)和乙公司(卖方)在同一时间内分别为甲项目和乙项目签订了发电机设备采购合同。后来因为A公司没有结清货款,B公司就这两个项目分别向法院起诉。由于双方在进行付款和开具发票时没有注意对应款项所对应的项目,甲公司辩称已凭现有的付款记录和发票支付了两种情况下的全部货款。经审理查明,甲公司存在重复诉讼请求,故判决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但B公司为了证明每笔款项对应的项目,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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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五金产品,双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在乙公司开具发票前,甲公司有权延期支付应付货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B公司以A公司未结清货款为由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自供货完成之日起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法院认为,本案中,对于大部分物资,B公司在起诉前并未向A公司开具发票,因此相应违约金的起算点只能从开具发票的次日开始计算。
北京槌提示
前述案件涉及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甚至有的合同还进一步约定“未开发票前,买受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在商事交易中,买卖双方作为平等、理性的商事主体,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履行已经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约定。在“先开发票,后付款”已经成为商业惯例的情况下,卖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防范,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如果能掌握缔约的主动权,尽量不要同意“先开发票后付款”。在销售合同中,发票是相对于供货和支付货款的主合同义务而言的一项附随义务。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不开发票不能支付货款的情况下,买方不能以卖方不履行开发票的附带义务来对抗其支付货款的主要合同义务。当买卖双方处于平等的谈判地位时,卖方应对相关条款给予足够的重视,尽量不要在合同中加入“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条款。
二、为了赢得合同机会,基于信任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或双方先开发票,后续要注意保留交接证据。在“先开发票后付款”的交易中,当卖方向法院起诉要求付款时,买方可以抗辩不收发票,也可以凭付款发票抗辩已支付货款。实践中,虽然仅凭发票不能证明付款义务的履行,但为了减轻举证责任和防范诉讼风险,卖方可以要求买方签署类似于“先开发票、先付未付款项或后付款”的书面收据,以防后患;如果发票是邮寄送达的,也要注意保留相应的签收记录,以防买家不认可发票的送达;实践中,有些买卖双方没有规范的结算流程,在发货完成后开具发票时,也可以在收据上注明类似“收到发票后几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按发票金额结算”的表述,以防止日后在实际供货金额上产生争议。
三、双方有多份销售合同时,注意发票对应的项目。[/s2/]在双方有多个项目合作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常见买方混淆多个项目的货款和发票,不积极配合法院对账,企图通过主张账目混淆来逃避付款义务。事实上,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通过提前采取预防措施来解决。特别是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卖方在开具发票时,应尽量使发票金额与每期付款金额相对应,尽量避免将一次付款拆分成多张发票,甚至出现发票与付款金额根本无法形成明显对应的情况。同时,开具发票时要注意备注相应的项目或合同,防止买家欺诈空,在以后的诉讼中“减轻举证负担”,为合法权利的主张“保驾护航”。
丰台法院供稿
作者:陈碧玉
编辑:王淑贞姚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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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約妹妹Play
2022-03-15 07:19:34 回复
张账目混淆来逃避付款义务。事实上,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通过提前采取预防措施来解决。特别是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卖方在开具发票时,应尽量使发票金额与每期付款金额相对应,尽量避免将一次付款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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