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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案例介绍][案例]2002年9月2日晚,不满16周岁的李某乘木梯进入庄某、黄某租住的二楼店铺内,盗走裤子一条、电子计算器一台,价值56元。李某作案时,正在一楼睡觉的庄某夫妇发现李某将听到声音上楼查看

[案例介绍]

[案例]

2002年9月2日晚,不满16周岁的李某乘木梯进入庄某、黄某租住的二楼店铺内,盗走裤子一条、电子计算器一台,价值56元。李某作案时,正在一楼睡觉的庄某夫妇发现李某将听到声音上楼查看的庄某夫妇头部砍伤,后持刀威胁逃离现场。经鉴定,庄夫妇损伤程度为轻伤。

2003年1月17日,某区公安分局侦查员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线索传唤李某,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庄某、黄某受伤后送当地卫生院住院治疗各10天,医疗费分别为1094.3元、997.3元,用于鉴定费200元。按照医嘱,庄出院后休息三个月,黄受伤后休息两个月。


[案例分析]

[不同意]

关于如何描述这种情况有两种主要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隐瞒不报、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犯罪证据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本案中,李虽然符合“拒捕”和“当场使用暴力”两个条件,但是否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1998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的案件一般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但本案中盗窃数额仅为56元,与接近“数额较大”的数额相差甚远。根据上述规定,必须构成犯罪,才能转化为抢劫罪。同时,如果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的司法解释,也是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相关规定的解释,而不是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司法解释,更不是对本法的修改。将这一解释视为刑法第269条的司法解释或修改,并将其适用于李是错误的。故李的行为仅为盗窃罪,不构成盗窃罪,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只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按照学术界某些人的观点,本案李不构成犯罪,但我们不能用学术观点影响我们的审判实践。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及2000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一条规定,李不仅构成犯罪,而且由盗窃转为抢劫,构成抢劫罪。李在家中盗窃被发现时,系“拒捕”,“当场使用暴力”砍伤二人,主观恶性大,后果严重。李的行为,即使不构成盗窃罪的认定数额,也符合“入户盗窃”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评论]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盗窃罪可以转化为抢劫罪,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首先要犯盗窃罪。上述行为虽然数额不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以抢劫罪论处。

第二,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犯罪分子作案的现场,以及一离开现场就被他人追赶的过程。“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被逮捕人实施足以危害其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立即威胁实施该行为。

第三,暴力或暴力威胁的目的是拒捕。“拒捕”是指公安机关和任何公民拒捕、自首。纵观本案,李的行为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即由原来的盗窃转化为抢劫,犯罪应定性为抢劫罪,法定刑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当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持家抢劫。”需要指出的是,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说的“入室抢劫”,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指抢劫他人与外界相对隔绝的住宅的行为,包括封闭的院落和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因此,本案中所说的“住户”应理解为公民私人居住的设施,不包括办公楼、校舍、公共娱乐等场所。本案中,李进入的是被害人租住的用于经营的房屋。这是公共场所吗?如果是任何人都可以进入的公共场所,就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入室盗窃的“户”,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量刑。如果不是公共场所,应当认定为“入室盗窃”,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范围内量刑。

笔者认为李某应认定为“入室盗窃罪”,但考虑到李某作案时不满16周岁,且系自首,应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例结果]

笔者认为李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按照学术界某些人的观点,本案李不构成犯罪,但我们不能用学术观点影响我们的审判实践。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及2000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一条规定,李不仅构成犯罪,而且由盗窃转为抢劫,构成抢劫罪。李在家中盗窃被发现时,系“拒捕”,“当场使用暴力”砍伤二人,主观恶性大,后果严重。李的行为,即使不构成盗窃罪的认定数额,也符合“入户盗窃”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相关规定]

要将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首先要犯盗窃罪。上述行为虽然数额不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以抢劫罪论处。

盗窃没有被害人能否定罪(偷窃时致伤受害人行为如何定性)

第二,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犯罪分子作案的现场,以及一离开现场就被他人追赶的过程。“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被逮捕人实施足以危害其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立即威胁实施该行为。

第三,暴力或暴力威胁的目的是拒捕。“拒捕”是指公安机关和任何公民拒捕、自首。纵观本案,李的行为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即由原来的盗窃转化为抢劫,犯罪应定性为抢劫罪,法定刑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当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持家抢劫。”需要指出的是,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说的“入室抢劫”,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指抢劫他人与外界相对隔绝的住宅的行为,包括封闭的院落和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本文标签: 盗窃罪不起诉决能开无犯罪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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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卖萌小王子

    卖萌小王子

    2022-03-15 10:03:31    回复

    [案例介绍][案例]2002年9月2日晚,不满16周岁的李某乘木梯进入庄某、黄某租住的二楼店铺内,盗走裤子一条、电子计算器一台,价值56元。李某作案时,正在一楼睡觉的庄某夫妇发现李某将听到声音上楼查看的庄某夫妇头部砍伤,后持刀威胁逃离现场。经鉴定,庄夫妇损伤程度为轻伤。

  • 禄瑾功岩

    禄瑾功岩

    2022-03-14 22:40:54    回复

    太生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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