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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工伤认定流程一、申请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时限(一)雇主申请的时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
工伤认定流程

一、申请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时限

(一)雇主申请的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间可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员工申请的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1年内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特别说明:工会组织也可以申请!

(三)适用期超过一年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因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的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延误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申请时间延误的,视为不属于员工或其近亲属的责任:

(1)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

(3)发包人的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用工合同文本或者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其他文件的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后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社保部门多久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当决定是否受理。

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做工伤认定需要多长时间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或者工伤不予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工伤认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最高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以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认定职工工伤,但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律所字第151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存在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时,用人单位对职工工伤保险的责任不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发包人违反法律法规,将承包的业务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发包人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由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六。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或者职工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驳回决定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提醒: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可选,这里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实践中,一些单位为了拖延时间,通常选择先复议后诉讼,劳动者为了节省时间,不应该复议直接诉讼。

1-10级工伤及工亡赔偿标准

一至十年级的一次性残疾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 7。

二级1-6级伤残津贴(每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注: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S2/】实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在难以安排工作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级、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项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统一标准,但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可以查阅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者工伤保险办法(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殊,见下文)。

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 1。

工商赔款(2021版: 工伤认定流程及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

一次性残疾人就业补贴: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 4。

江苏省有专门规定,采用定额标准:

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20万元;

六级伤残:16万元;

七级伤残:12万元;

八级伤残:8万元;

九级伤残:5万元;

十级伤残:3万元。

患职业病的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残疾人就业补贴:

五级伤残:9.5万元;

六级伤残:8.5万元;

七级伤残:4.5万元;

八级伤残:3.5万元;

九级伤残:25000元;

十级伤残:15000元。

江苏还专门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终止劳动关系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满五年的,支付全额的80%;不足4年的,按60%全额支付;不足3年的,支付全额的40%;不满2年的,支付全额的20%;不满一年的,支付全额的10%,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停工和休假期间的工资

停工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发放。停薪留职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重伤或者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的做法是按照工伤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停工期间需要照顾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单位不安排护理的,护理费由单位支付。

六。伤残评定后的护理费用

工伤职工被评定为伤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会工资×50%;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工资×40%;

有些人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食宿费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医疗机构出具并报经办机构批准的证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和伙食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用

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超出目录和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各地做法不同,大部分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需要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和生产劳动的需要,采用国内市场流行的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类型的产品,费用高于普及型,由个人支付。

XI工伤复发的治疗

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劳动者,享受工伤医疗费用、辅助器具、停工期间工资待遇。

十二。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当地社会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因工死亡的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无劳动能力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老人或孤儿每月10%。受抚养亲属的核定养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工人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发放);

其他亲属:死者本人工资× 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养老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工亡一次性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根据统计局的数据,2020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34元。

因此,2021年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的标准为43834元× 20 = 876680元

29个工伤认定实用要点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七种法定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 “三工”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工作原因”,这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而“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对工作原因起到补强作用。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工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工作原因造成的,推定为工作原因,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2)在工作时间前后的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识别点] 所谓“准备工作”是指工作前合理时间内与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如交通工具、材料准备、准备工具等。所谓“整理工作”,是指在下班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与工作有关的整理工作,如打扫卫生、安全存放、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

[识别要点]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员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未达到某些人不合理或违法目的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如地震、工厂火灾、厂房倒塌、单位内其他设施不安全造成的伤害等。

在“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中,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伤害是指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患有职业病的;

[识别要点] 职业病必须是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一个人患有《职业病目录》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所致,而是由于其生活环境周围存在产生有毒物质的单位所致,那么该人的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业病。

职业病的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以直接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负伤或者因工失踪的;

【要点识别】外出打工期间包括1。职工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派遣或者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的期间;2.员工被用人单位安排外出学习或开会期间;3.员工外出工作时的其他活动。

职工因工缺勤期间,在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中或者受用人单位委派外出学习、开会受到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外出工作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发放工资,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其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养老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垫付50%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办理。

(六)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识别点】“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工作地点和住所、经常居住地和宿舍的合理路线;2.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工作地点和住所的合理路线;3.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并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通过其他合理路线上下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因车辆在道路上的过错或者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道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公众通行的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为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三种情况视为工伤:

(1)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

【识别要点】“突发疾病”包括各种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48小时”的起始时间是医疗机构的初诊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始时间。注: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虽经48小时紧急救治无效死亡,但不视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认定要点] 此项仅列举抢险救灾的情形,但凡与抢险救灾行为相似的行为,均应认定为维护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在维护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不需要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

(3)在部队服役的职工,因战或因工伤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认定要点】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可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认定的4起工伤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非工作原因造成的;

(2)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或者受用人单位委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3)工作时间内,职工在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往返于合理区域时受到工伤的;

(4)在工作时间和合理区域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其他伤害。

四。国务院法制办相关批复中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1)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批复》(国法秘函[2005]315号)认为,职工受到的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S2/]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关于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请示》的批复(国法秘复〔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从宿舍到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3)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国法秘函〔2005〕311号)的批复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的“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批复中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批复([2007]6号《工伤保险条例》)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退休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聘用,现工作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聘用期间受到事故伤害,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批复(〔2007〕9号)认为,职工在单位安排出国学习时,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挂靠其他单位聘用的驾驶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的批复([2006]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并以挂靠单位名义运营的,个人聘用的驾驶员与挂靠单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车辆运行中发生伤亡事故的,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李迎春注:根据2013年最高法院民一庭的批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在其他单位并以挂靠单位名义运营的,其聘用的驾驶人不具备与挂靠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相关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发〔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为维护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用人单位应当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救援和救治。

(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外字[2009]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的司机王奎,未参加工伤保险,非正式警员,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 而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标准。 与工伤待遇有关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批复(〔2010〕10号)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聘用的农民工,因工死亡或者受伤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工伤。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亡原因不明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批复(〔2010〕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亡原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保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 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六。人社部关于退休年龄工伤认定的最新规定

2016年3月28日,人社部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二》中对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认定作出了新的规定,规定工伤认定分为两种情况:

(一)劳动者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者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继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以工程保险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七。任何工伤都不应被承认或视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

【认定要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社会的危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过失犯罪不影响工伤认定,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鉴别要点】醉酒的标准,可以参考标准《机动车驾驶人砸血呼气精子含量I字值及检验》(GB19522-2004)。按照这个标准,驾驶员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 mg/100ml,小于80 mg/100ml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 mg/100ml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3)自残或自杀。

[识别要点] [/s2/]“自残”是指以各种手段和方式伤害自己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自杀”是指以各种手段和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残或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实践中比较难的是如何证明自残或者自杀。

来源|劳动法图书馆

本文标签: 几千块钱赔款起诉划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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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暴力键盘手

    暴力键盘手

    2022-03-14 22:06:38    回复

    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工伤。(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亡原因不明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批复(〔2010〕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亡原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保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 应当依据《

  • 小熊历险记

    小熊历险记

    2022-03-14 22:17:20    回复

    故意犯罪;【认定要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社会的危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过失犯罪不影响工伤认定,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

  • 約妹妹Play

    約妹妹Play

    2022-03-15 05:56:04    回复

    院伙食补助、交通费、食宿费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医疗机构出具并报经办机构批准的证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和伙食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八。医疗

  • 晟(拼音shèng)

    晟(拼音shèng)

    2022-03-15 02:05:51    回复

    未参加工伤保险,非正式警员,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 而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标准。 与工伤待遇有关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批复(〔2010〕10号)认为,超

  • 茅文风芝

    茅文风芝

    2022-03-14 21:27:46    回复

    可以啊

  • 关茂睿飘

    关茂睿飘

    2022-03-14 21:27:46    回复

    有道理

  • 步慧真胜

    步慧真胜

    2022-03-14 21:27:46    回复

    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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