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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月10日,江秋莲拿到判决书后离开法庭。中新社发刘摄文本/陈静1月10日,江歌妈妈胜诉。被告刘暖喜(原名刘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


走了民事还能走刑事吗(国是说法 | 江歌案为什么不涉刑事?2037年还能起诉陈世峰吗?)

1月10日,江秋莲拿到判决书后离开法庭。中新社发刘摄

文本/陈静

1月10日,江歌妈妈胜诉。被告刘暖喜(原名刘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法律还原了事件的真相,给姜木带来了些许安慰。

1月11日,姜木和她的律师黄乐平在京举行座谈会。围绕姜木的言论和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中新社直通车特邀业内人士解析。

受访者:

钱列阳,北京华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陶海洋,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盈科中国董事会董事

黄云,北京金诚通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问题一:为什么本案是民事诉讼,不涉及刑事事项?

钱列阳说,中国刑法典有480多个罪名,标准非常严格,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对于一些不道德、不道德的行为,如果没有相应的罪名,一般是不能走刑事程序定罪的。

据黄云介绍,根据有限的资料,我们知道刘鑫的行为主要体现在案发时被害人江歌没有被打开,导致江歌被陈世峰残忍杀害。上述涉及犯罪的事实,可能主要在于间接故意杀人的不作为,即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不作为”罪有三点:一是有作为的义务;第二,有可能做一些事情;三是不作为。“作为义务”有三个来源: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刘鑫理论上没有法定的、约定的救助江歌的义务,那么是否有提前行动的义务?

黄云表示,刘鑫的先锋行为,如果只是像媒体报道的那样,住在江歌家里,邀请江歌的同行回家,并不能触发帮助江歌的义务。而刘鑫出于恐惧或者深度危险而没有施救,实际上不符合刑法意义上的期待可能性。并且有证据显示刘鑫在屋内两次报警。可见,江歌受伤或死亡的后果并非放任自流。所以,即使刘鑫什么都没做,一般也不能得出刘鑫属于不作为犯罪的结论。

陶海洋表示,刘鑫和陈世峰不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不属于刑法上故意杀人的共犯。共同犯罪需要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本案中,刘鑫主观上没有故意杀人,客观上也没有与陈世峰基于共同故意而故意杀人,故不存在刑法上的共同犯罪。

最后,刘鑫的行为不成立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刘鑫的行为是为了避免陈世峰受到伤害,不是为了给陈世峰的谋杀关上大门,而是为了保护自己。因此,刑法中的犯罪预备是不成立的。

问题2:案件宣判后,刘鑫仍未与姜木联系。刘鑫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怎么办?

陶海洋表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交执行申请书,由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采取强制措施,法院将执行刘鑫的个人财产。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执行人执行。

钱列阳指出,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法院的判决,但拒不执行,就是妨害司法,将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后,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司法机关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题三:如何看待69.9万元的赔偿?

“一审判决支持的损害赔偿金额没有超过我们的判决。”黄云直言,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赔偿责任要综合考虑事件、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社会影响等因素。本案中,刘鑫对江歌的死亡毕竟没有直接责任,法院根据刘鑫的过错程度和原告姜木的证据,作出上述判决。

陶海洋指出,本案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达到20万元。结合以往司法判例,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多在5000至5万元左右,本案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较高。

“这属于民事法院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院的判决应该得到尊重,这不仅是对法院的尊重,也是对法律的尊重。”钱列阳说。

问题4:姜木表示,陈世峰2037年服刑期满回国后,将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那时候,她还会有追求的权利吗?

黄云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属人管辖权的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的罪的,适用本法,但是依照本法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因此,我们的司法机关对此案有管辖权。

走了民事还能走刑事吗(国是说法 | 江歌案为什么不涉刑事?2037年还能起诉陈世峰吗?)

而且,黄云表示,在我国,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陈世峰的犯罪行为不属于不能追究的情形。但《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在外国受审判后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

因此,黄云认为,即使陈世峰在日本国内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他仍将被我国司法机关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钱列阳指出,要判断姜木是否应该追究陈世峰的刑事责任,以及在当时的刑法中是否有适当的罪名。我国的刑法修正案一直在不断完善,已经有十几个刑法修正案,所以预计到那个时候会有一系列的刑法修正案,对现有的480多个罪名进行调整。所以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问题5:陈灿时风会被引渡回中国受审吗?

陶海洋表示,中日没有签署犯罪引渡条约。罪行发生在日本,由日本法院审判,因为司法权关乎主权。虽然中日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但是可以根据对等原则进行引渡合作,中国仍然有可能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此外,如果陈世峰没有获得日本永久居留权,日方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其驱逐回中国。

问题六:其他侵犯江歌名誉权的网友应该如何处理?

陶海洋指出,姜木追究其他侵犯江歌名誉权网友的民事责任也是可行的,因为死者享有名誉权,侮辱诽谤的对象包括死者的名誉权。如果被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刑事自诉。作为名誉权和人格权的内容,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

虽然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但人的人格权在死亡后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尤其是死者的非财产性人身利益,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身体等人身利益具有多重价值,应受到保护。

“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发声渠道,但我想提醒广大网民,网络并不违法,要尊重权利的法律界限,理性发声。”黄云说。

出发地:中国是直通车。

编辑:陈浩星

编辑:魏

本文标签: 民事起诉还能走刑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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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下雨了你想我了吗

    下雨了你想我了吗

    2022-03-14 20:56:39    回复

    刑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陈世峰的犯罪行为不属于不能追究的情形。但《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在外国受审判后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因此,

  • 甜宠小新娘

    甜宠小新娘

    2022-03-14 21:51:37    回复

    1月10日,江秋莲拿到判决书后离开法庭。中新社发刘摄文本/陈静1月10日,江歌妈妈胜诉。被告刘暖喜(原名刘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法律还

  • 社会你爷爷

    社会你爷爷

    2022-03-15 06:23:49    回复

    措施,法院将执行刘鑫的个人财产。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法律依

  • 四虎归山

    四虎归山

    2022-03-15 02:30:31    回复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的罪的,适用本法,但是依照本法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因此,我们的司法机关对此案有管辖权。而且,黄云表示,在我国,故意杀人罪的法

  • 牛乳千层派

    牛乳千层派

    2022-03-15 08:44:37    回复

    ,止于死亡,但人的人格权在死亡后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尤其是死者的非财产性人身利益,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身体等人身利益具有多重价值,应受到保护。“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发声渠道,但我想提醒广大网民,网络并不违法,要尊重权利的法律界限,理性发声。”黄

  • 魏睿建媛

    魏睿建媛

    2022-03-14 20:48:02    回复

    天呐,可怕

  • 寇启婕萍

    寇启婕萍

    2022-03-14 20:48:02    回复

    有道理

  • 通英进厚

    通英进厚

    2022-03-14 20:48:02    回复

    下巴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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