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3 | 评论:1
北京刑事律师:借款纠纷案件中的诈骗认定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行为人事后不还贷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借新还旧是否一定构成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主要围绕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行为人“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事后不偿还不一定有罪,要找出具体原因而不是客观入罪
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刑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出借人对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没有错误认识,涉案款项清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因很简单,就是被告在人事后不能还款,在人事前有充分的了解。对于被告来说,不存在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虽然被告在人事后不能还款,但这是外部因素(银行未能足额放贷)造成的,这一客观因素不能归咎于被告。
人事后被告人不偿还有各种原因,但被告人不偿还不能认定为诈骗罪。在这一点上,河南高院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也要求辩护律师首先审查公诉机关是否存在客观归责。
二。借新还旧不一定是犯罪,应当认定“被害人”是否处于错误认识
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中8号刑事判决书中,该院审查认定,“三笔借款去向明确,均为被告人控制的公司前期向银行借款,后又向同一银行借新贷还旧贷,或以过桥资金借新贷还旧贷,不能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三笔借款的故意,故原审判决认定贷款诈骗罪不当。”
通常认为被告因无还款能力仍借款,借款后偿还旧款,最终导致无法偿还新款。但判决书可以明确认定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也相当明确,即“钱是要去清的,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这种鉴定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在本案中,被害人的借款行为是针对同一家银行的,或者银行明知被告在偿还过桥资金,在本案中仍然指向出借人明知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未陷入错误认识。
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一定属于诈骗,贷款资金去向也要考察
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刑终8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借款活动中,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控制的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用于贷款的购销合同是虚假合同;对已签订的质押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质押煤炭进行超出质押价值的重复担保,相关贷款无法通过行使质押权进行担保。被告人指使他人以虚假的购销合同、超出质押价值的重复担保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应当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不一定被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首先,资金明确用于偿还旧款,被告人并未挥霍或逃匿,因此即使存在欺骗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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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酒馆老板
2022-03-14 09:02:09 回复
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借款活动中,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控制的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用于贷款的购销合同是虚假合同;对已签订的质押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质押煤炭进行超出质押价值的重复担保,相关贷款无法通
沉默年代
2022-03-14 05:56:08 回复
定属于诈骗,贷款资金去向也要考察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刑终8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借款活动中,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控制的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用于贷款的购销合同是虚假合同;对已签订的质押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质押煤炭进行超出质押价值的重复
擅长坑爹
2022-03-14 09:37:23 回复
已签订的质押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质押煤炭进行超出质押价值的重复担保,相关贷款无法通过行使质押权进行担保。被告人指使他人以虚假的购销合同、超出质押价值的重复担保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应当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不一定被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首先,资金明确用于偿还
凉亭相遇
2022-03-14 10:17:44 回复
能认定为诈骗罪。在这一点上,河南高院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也要求辩护律师首先审查公诉机关是否存在客观归责。二。借新还旧不一定是犯罪,应当认定“被害人”是否处于错误认识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中8号刑事判决书中,该院审查认定,“三笔借款去向明确,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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