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4 | 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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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2018)内0422民初第2283号]
[案件类型:事故赔偿案件]
●发生了什么事
张三(化名)是一家矿业公司的员工。2017年12月27日凌晨,张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张三头部重伤住院。
当地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在张三上夜班回家的路上,现场只有原告和车辆。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不符合饮用标准。由于张三头部受伤严重,公安局无法证明这起交通事故的原因。
张三家里负担不起高昂的医药费,张三只能出院。出院医嘱:张三脑损伤严重导致昏迷,出院后可能是长期植物人状态。张三住院费用共计9万元。
经查明,2017年9月13日,矿业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张三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保险期限一年,意外险保额80万元,意外医疗8万元。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张三没有驾驶证,骑的摩托车没有行驶证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张三的家人不服。多次交涉未果后,他们上诉至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1.保险公司不存在违约,合同是为了矿山建设安全。事故发生时,原告没有向被告主张权利。后来原告向保险公司报案,说明了事故的情况。但原告没有驾驶证、行驶证,这是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告诉他不在理赔范围内,没有错。被告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
2.根据法律规定,损害赔偿必须是由侵权过错造成的。而这个案子,就是因为原告违反了法律而引起的。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调查
1.经调查,矿业公司项目负责人证实,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向原告说明免责条款。
2.我院委托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评估。结论:原告的损失应评定为一级、三级伤残。根据团体意外险合同,人身险中伤残程度赔偿比例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均为100%。
争议:原告投保时是否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 裁判要点
1.本案中,原告张三无驾驶证,其所骑摩托车无驾驶证。张三现在是植物人。经交警大队认定,无法查明事故原因,即事故具体情况。酒精测试后,原告没有酒后驾驶。被告以原告无驾驶证、无行驶证排除其他事故为由主张免责,对原告不公平,也违背了保险合同作为典型事故合同的初衷。
2.原告张三的伤情符合这些特征,应当认定为张三受到意外伤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张三的伤情是交通事故所致。即使原告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也没有尽到对免责条款的说明和提示责任,违反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提示或者明确说明,该条款不发生效力。原告出院病历显示,原告处于植物人状态。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一级、三级伤残,对应的保险赔偿比例为100%。
终审判决:原告住院花费的医疗费用也超过了附加险的赔偿标准8万元。综上,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80万+8万)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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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傻傻的骗子
2022-03-14 08:48:11 回复
全。事故发生时,原告没有向被告主张权利。后来原告向保险公司报案,说明了事故的情况。但原告没有驾驶证、行驶证,这是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告诉他不在理赔范围内,没有错。被告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2.根
山野星星
2022-03-14 11:21:39 回复
。 你觉得保险公司该赔吗?选择0人 0% 0人0%不应该赔偿[/h/h]0%]以前的建议————●女性投保癌症,癌症理赔被拒,女性哭泣。......●开车意外受伤,保险公司:职业是杂货商。......●车祸死亡,意外险理赔是否属于“私家车”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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