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1 | 评论:2
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5日,被告人郑某与长春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签订电脑租赁合同,郑某向该公司租用电脑主机72台,用于其游戏工作室的经营。2021年1月9日,为偿还信用卡债务,郑某以新建工作室游戏开发区为由,与门某重新签订电脑租赁合同,并在原有72台电脑的基础上新增租赁电脑主机20台,共租赁电脑92台,约定每10天支付租金一次。
签约当天,一户人家从长春给郑的游戏工作室送去了20台新组装的电脑主机,每台价值3000元。次日,郑某以407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将新租赁的20台电脑和之前租赁的2台电脑共22台电脑主机卖给某电脑科技公司老板刘某佳。刘某甲将其购买的电脑以5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长春某科技的刘某乙,刘某乙将涉案电脑出售给他人。郑将出售电脑所得的40700元用于偿还信用卡债务和生活费。截至案发,郑某未偿还该门电脑及钱款。2021年9月3日,被告人郑某家属与门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获得赔偿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获得赔偿,表示谅解,被告人郑积极缴纳罚金,有悔改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六十一条(量刑依据)、第六十二条(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量刑建议的采纳)的规定
来源:吉林农村报
作者:文
主编:孟、、韩
编辑:储辉
本文标签: 知道对方是诈骗还主动给钱有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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