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3 | 评论:1
寻找遗失物品的概念
拾得遗失物是指他人的遗失物被发现并占有的法律事实。拾得遗失物是事实行为,拾得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区别。拾得遗失物是生活中常见的现象,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拾得遗失物做了详细的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有权向无权处分的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有资质的经营者购买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缴纳受让人支付的费用。债权人向受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失主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如果不知道,要及时发布招聘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方可领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要求承担保管遗失物等费用,也无权要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公告拾得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条发现漂浮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参照查找遗失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辨认失物
遗失物是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在没有其意志的情况下失去控制的物品。
遗失物的要素:
1.动产的所有权,遗失物不能无主。
2.所有人实际上都失去了占有权。
3.没人拥有它。因为它没有被任何人占有。
遗忘事物的要素:
1.所有者的动产。这个要求和遗失物是一样的。
2.遗忘物是占有人遗忘在某处的动产。比如落在酒店的手提包,落在酒店的钱包等。
3.由于占有人的疏忽而丧失占有权。
4.肯定是有人占了。原占有人因自己的疏忽将某物遗忘在某处后,原占有人失去了对该物的占有,遗忘物仍处于占有状态。房产的实际占有人是忘年交地的实际控制人(出租车司机、酒店经理、酒店经理等。).无论实际占有人是否知道该物处于自己的占有控制之下,他们都是遗忘物的占有人。
遗失物与遗忘物的法律意义:
1。失物拾得人有权要求支付保管费。
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的必要费用或者其他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要求承担保管遗失物等费用,也无权要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充分增加了遗失物所有人找到遗失物的可能性。如果我们不给提货人主张仓储费的权利,仓储就没有奖励。结果就是,人们根本就不去捡失物,这会让失物的人更难找到失物。如果没有人拾得和保管失物,它的价值很快就会丧失。
2。遗忘物的拾得者或发现者无权要求赔偿。
遗忘物应该属于附随义务的范畴。遗忘之所以是遗忘物,是因为遗忘之地实际上是由实际人控制的,它仍然属于占有状态。实际占有人(出租车司机、酒店经理、酒店经理等)对遗忘物的管理。)应该属于履行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也没有明确约定,但为了维护对方的利益,根据社会一般的交易观念,应当由当事人承担义务。
3。提货人不履行义务时,法律后果不同。
忘记事情: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非法将他人保管的财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种罪行只有被告知才会被处理。
失物:
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款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要求保管遗失物等费用,也无权要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方可领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要求返还遗失物的财产
我国民法典基本沿用了《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明确了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有拾得遗失物的权利,说明我国的物权法体系更倾向于保护所有权,这一规定也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美德。根据法理,货物的灭失不一定导致物权的变动。物主虽然失去了财产就失去了占有,但原则上并没有失去所有权。基于所有权对世界的效力和追及的效力,失主可以主张向对方返还遗失物的权利。对遗失物享有和行使该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遗失物的所有人(占有人不能依据该请求权请求返还遗失物),而请求权的相对人应当是无权占有人,原则上可以包括拾得遗失物的人和占有遗失物的第三人。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312条的规定,其他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对物的合法占有行使返还遗失物的请求权,这里的权利可以是其他物权,如动产质押、留置权等。也可以是有合法占有对象的合同关系。例如,如果保管人丢失了他保管的物品,他可以要求失物的主人归还。
遗失物拾得人的义务
1。通知义务和返还义务:
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该条规定了遗失物拾得人的义务,增加了遗失物所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依据。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负责受理遗失物的机关,但根据一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相关规定,受理遗失物的机关主要是火车站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等。
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如果不知道,要及时发布招聘公告。
该条规定,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防止相关部门怠于行使质权。
招聘公告的发布方式,根据找到的物品价值不同确定。
2。监护义务:
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将遗失物交付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方可领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失物拾得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为如果责任太大,遗失物就会成为“烫手山芋”
拾得失物者的权利
1。费用报销申请:
拾得人或者保管遗失物的机关对遗失物处于无因管理的地位。根据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有权要求我偿还他在管理处支付的费用,并赔偿所受的损失(《民法典》第979条)。因此,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的必要费用和其他费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2。留置权
虽然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拾得人或者保管遗失物的机关享有留置权,但从法律上讲,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当有权领取遗失物的人拒绝向拾得人或者保管遗失物的机关支付上述费用时,为保证费用偿还请求权的实现,拾得人或者保管遗失物的机关可以适用留置权。
3。报酬请求权:
基于发扬行善不求回报的优良传统美德,民法典没有规定拾得人的赔偿请求权,只是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中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4。失物的所有权
在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遗失物长期被排除在经济流通之外,应当及时确定遗失物的归属。
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公告拾得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所有。
案例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华为P30Pro手机一部;如果没有原手机,要求补偿一部与华为P30Pro相同配置的新手机,或者原手机价格5488元;
2.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5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某医院住院部门口下车时,不慎丢失了一部华为P30Pro手机。通过派出所的监控,发现丢失的手机是被告人找到的。原告通过派出所要求归还丢失的手机,被告承诺3日归还。但被告没有按时返还,再次协商后拒绝返还。被告承认其拾得的手机在返还前构成提存,客观上具有返还而不返还的能力,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手机里除了原告本人的信件等重要信息外,还有大量原告父亲的照片和纸张,但原告父亲已经去世,手机的丢失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精神损失。所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被告辩称原告丢失的华为P30Pro手机是真的。在此期间,原告与被申请人沟通不当,电话骚扰被申请人家人,严重影响了被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根据,应予驳回。被申请人同意赔偿原告一部同型号同配置的全新手机,或赔偿原告折价1500元至1600元。
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警方报警/求助回执、收据(购买发票)、原告与警方在微信上的聊天记录,以证明被告捡到手机并丢失手机价值的事实。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回执、交款回执(购货发票)经法院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微信聊天记录,因原告未能提交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真实性无法确定,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原告在某医院住院部门口下车时丢失了一部华为P30Pro手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查明丢失的手机是被告人捡到的。原告直接或通过公安机关联系被告及被告家属,要求返还丢失的华为手机。被告承诺归还手机,但未能及时归还,后来丢失。
另查明,原告丢失的手机品牌为华为P30Pro,处理器运行内存8G,静态内存128G,红茶橙,手机购买价格为5488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和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前述规定明确了遗失物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返还权利人,并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被告发现原告丢失的手机后,不仅没有及时归还,还因保管不当导致拾得的手机丢失,违背了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存在过错,应受责备。既然手机已经丢失,无法返还原物,被告应当赔偿类别损失或者原价损失。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赔偿与丢失手机相同品牌型号和配置的全新手机,原告也表示接受,本院予以确认。2021年10月13日,原告在“JD。COM”商城得知,与丢失手机同品牌同型号的华为P30Pro(8G+128G,红茶橙)手机零售价为4899元,可作为购买新手机的赔偿。故被告应赔偿原告4899元。丢失的手机已被原告设置了密码锁屏,被告未能查看手机内容,没有证据证明丢失手机内的数据和资料被泄露,或者存在原告知的照片、纸张等资料,原告主张其精神损害是因未归还丢失的手机造成的,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的手机价款489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附:本案判决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犯财产权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依法要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应当在拾得遗失物前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者,财产损失应依损失时之市价或其他合理方法计算。
第188条(申请执行的提示)
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超过20年的权利受到损害,人民法院不会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长时间。
本文标签: 包包遗失里面的钱被偷了算盗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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