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4 | 评论:3
作者/律师袁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李某利用某电商超市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多次在该电商超市网上购买肥皂、洗发水、方便面等日用商品。收货后上传虚假退货快递单号,骗取某电商超市退货共计8445.53元。随后,李某又将这一犯罪方法先后传授给牛某、黄某、关某、包某,并收取“教导费”1200元。得知此方法后,牛某、黄某、关某、包某分别骗取某电商超市15598.86元、8925.19元、6617.71元、6206.73元。
[处理结果]
本案5名犯罪嫌疑人年龄均为16至17岁,均为未成年人。检察机关认为,五人虽利用网络实施诈骗,但并未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它们是普通的诈骗犯罪,主观恶性很小。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认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故均对李、牛、黄、关、包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律师解读]
(1)五人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本案中,五名犯罪嫌疑人在某电商超市购买商品后,故意上传虚假退货快递单号,使某电商超市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财产处置(退款),诈骗成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数额较大,2000元起,5名犯罪嫌疑人均诈骗2000元以上,且5人均已满16周岁,构成诈骗罪。其中,李某先后向牛某、黄某、关某、包某传授该犯罪方法,李某单独设立传授犯罪方法罪。
(2)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合理性。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这意味着对涉嫌犯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改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本案中,5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均涉嫌诈骗罪(刑法第五章规定),自愿退缴赃物,从而取得被害方某电商超市的谅解。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检察机关认为五人虽利用网络实施诈骗,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严重,认罪、悔罪,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中国坚持“教育第一,惩罚第二”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最大限度地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发生。因此,附条件不起诉也可以适用于涉嫌数罪,但认罪悔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本案中,李涉嫌两罪:诈骗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但综合全案事实、社会调查和犯罪后表现,依据相关量刑指导意见,李综合量刑应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仍可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本文标签: 17岁在校学生诈骗钱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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