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6 | 评论:2
作者:张志勇律师
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要说哪种案件最麻烦,卷宗往往是180卷,受害人多为不特定多数,审计报告因为流水复杂不得不单列一卷,证据标准相对较低。这样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绝对可以排在前列。
办理此类案件的难度在于,首先,证据标准的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律师的辩护空余地,其次,一旦遇到没有委托审计鉴定的司法机关,恐怕光是核实银行流水的工作量就有几百本。
考虑到这个效率问题,审计报告和鉴定意见无疑在涉众型经济犯罪证据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他们的发文机关是一个相对中立的第三方机构,而且一般来说,已经形成了一套出具此类文件的经验套路,所以从形式上或实质内容上挑出重大问题还是相当困难的。正因为如此,很多律师并不深究鉴定意见的细节,而是轻易放过其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隐患。
但事实上,只要是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拿到这样的证据,就一定会明白,司法审计不仅不能放任不管,还有太多的“陷阱”和猫腻需要深入研究。
一个
张玲(化名)案就是这样一个案例。
市里出台了大型企业招工的扶持政策,为本企业用工可获得招工补贴。作为一家注册人力资源企业的股东,张玲在网上虚构了一些实际自己向企业投简历的劳动者,作为通过自己的人力资源公司提交的劳动者,以此骗取招聘补贴,同时向一些急于找工作的招聘者收取诚意金,两面作弊。
张玲对司法机关的上述基本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愿意认罪从轻处罚。但是对于涉及的金额,虽然张玲说不出具体的原因,但她隐约觉得有问题。由于雇佣的劳动者来自全国各地,有的劳动者不愿意配合跨省办案,有的则认为张玲骗取补贴的事实与自己无关,不愿意作证,导致一些诈骗金额难以形成完整的闭环证据。但是,对于网络诈骗案件来说,这些证据问题似乎不是问题。调查机关调取了人员招聘数据系统的后台数据。根据两高一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明确规定,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受受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逐一收集受害人陈述的,可以将收集到的受害人陈述合并,以及经核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数和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侦查机关将背景数据提交审计机关进行司法审计鉴定,但鉴定数据一定是真实的吗?
既然当事人质疑,作为辩护律师,就要严格控制涉案金额。
我拿到卷宗后,至少翻了好几遍证据,让新助理百思不得其解。他问:“张主任,听说现在很多大律师都不再亲自看卷宗了,只在出庭的时候才和当事人打交道。为什么不仅要亲自见当事人,自己看卷宗,还要看那么多次?”我说,既然是我亲自接的案子,如果什么事都没有,怎么能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呢?一个人必须问心无愧。果然,我第五次看卷宗的时候,在鉴定意见里发现了一些“隐藏”的问题。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明确提出,司法鉴定全过程应当由专门的、独立的司法鉴定人完成。但在张玲案的鉴定报告中,鉴定机构邀请被害公司参与鉴定的一个重要环节——“请核对表格中的人员,列出直接招聘的人员”。这种不仅涉及非专业人士,甚至直接利益相关者的鉴定活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如何保证?
发现这个问题后,证据问题才刚刚开始。我理解审计意见几乎是很多律师视为“铁钉”的证据,因为审计意见、鉴定意见等证据专业性很强,很难撼动他的效力。想要彻底推翻审计报告认定的数额,需要更大力度的打击。
2
看似光滑的鸡蛋里不容易发现骨头。单靠知识储备有时无法完成一份完美的答卷,还需要经验和技巧的打磨,才能脱颖而出,在看似平淡无奇的质证过程中抓住评委的目光,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
类型的证据无疑是这样一个秘密武器,可以出奇制胜。
可能有些同行看到这里会嗤之以鼻。证据只有几类,世界上什么都不能说。不可能把证据的种类作为制胜的法宝。
但事实往往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
在张玲案中,证据种类的效用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
根据鉴定,鉴定材料是侦查机关从被害公司提取的纸质文件,其中包含招聘人员信息等。纸质文件属于书证,应当按照提取书证的程序进行质证。如果你这样认为,那就大错特错了。事实上,很多人会忽略以下一个基本原则,即刑事案件中质证所针对的证据对象应仅限于证据的原始形态,而不是依附于侦查机关的载体形态。
本案中,文件原本存储在受害公司的人事招聘数据系统中,导出打印后成为书面文件。这个看似书证的背后,原型应该是电子数据,应该严格按照最高法关于适用的规定
为了这个问题,我特地把《最高法》放在《应用
询问后,公诉人没有回应。法官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当庭从证据材料上翻到鉴定报告的那一页,从样本来源上逐一核对证据。这一本应被法庭采信的关键证据,因来源身份存疑,被合议庭一致决议搁置。法院决定休庭,核实后第二次开庭。
三
这次开庭后,我和助理又做了一次工作,彻底摧毁了合议庭对这个公诉证据的“信任”。
在执法法官的同意下,我们开始了辩护律师的取证之旅。事实上,辩护律师圈子里有一个“潜规则”,大部分人都不愿意取证,因为很多辩护律师可能不仅效力得不到认可,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曾经,有多少辩护律师因为以下原因“锒铛入狱”。
而在电话收集取证上,我的执业理念是,受他人委托,对人忠诚。还好张律师,我办理刑事案件二十多年,办理刑事案件上百件。况且成功防御的曙光已经出现。我做律师会因为一点点风险就轻易放弃吗?绝不!这不是我张志勇的性格。我和我的助手用了整整两个星期的时间,用一种看似最笨拙的方式,给鉴定报告中的招募者,也就是本案的证人打电话核实,全程录音录像,把这些录音录像全部刻录在光盘上,证明我们的取证程序是合法的,不存在威胁、引诱、引导证人作伪证的情况。好事多磨。我们一天打上百个电话。连续几天,手机经常因为连续运行到晚上而发热。最终,从数千名目击者中,我们验证了想要的结果——一些目击者所说的与受害公司确认的名单并不一致。也就是说,在程序本身违法的基础上,我们从真实的角度给了这份鉴定报告一个沉重的打击。
在二审中,我们在攻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从整个证据体系出发,指出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是“被告人将公司直接招聘的员工改写成人力资源中介公司的推荐照片,让中介公司领取政府补贴,因此属于诈骗罪。”也就是说,本案的关键在于公司所说的“直招”是否真实客观。
如果根本不存在公司直接招聘的情况,或者公诉机关指控的近万名员工都是人力资源公司直接招聘推荐的,或者同一个人是朋友推荐后直接来的,在网上看到包括人力资源公司的招聘广告后再来应聘,那么根据“不得怀疑,且怀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那么显然这些补贴不能算作被告人的犯罪数额。
四
法官大人,我会给你看我在审判前收集的所有证据。
在此之前,我特意走访了公司的招聘现场和周边3公里的地方,发现墙上和电线杆上仍然有当时人力资源公司张贴的大量招聘广告,但没有看到公司的招聘宣传。对于这些证据,我现场拍照取证。这些客观证据可以证明,不排除很多考生看到这些广告有合理的怀疑。其次,我也通过与张玲的多次会面得到了这样的信息,他们的公司也在互联网上发布了广告。
听到这个信息后,我第一时间百度了一下。遗憾的是,网上找不到张玲提到的招聘官方网站。因为时间久远,这些广告一直被论坛的管理员所痛恨,可能早就被管理员删除了。但这个证据是证明合理怀疑存在的关键证据,无论如何我都决心找到它们!我不怕。我怕听不懂就学不会。抱着这种想法,我决心把这些丢失的网页找回来。
咨询了计算机专业的朋友,看了几十个通宵的帖子,发现百度快照技术似乎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百度快照更新频繁,快照技术经常被覆盖,显示“消失”。不得已,我换了好几个浏览器和搜索引擎。最后,在专业人士给出的代码和特定的360和搜狗的搜索引擎的帮助下,这个消失已久的网页重新浮出水面。考虑到法律对侦查机关提取电子数据有严格的规定,虽然律师取证没有法律规定,但为了防止法院以“来源不明”否定这一证据的合法性,我特意联系了公证处,将这些招聘广告全部公证固定,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不过,在第二次开庭抛出这些问题之前,我留了一手。作为一种诉讼策略,律师在某一阶段发现的一些问题,不一定非要在这个阶段暴露给“对手”,让他们有机会补救。张玲的情况也是如此。其实这个案子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刚看完卷就发现了一个问题。公安机关移送指控时,近百万元的犯罪金额被指控为犯罪嫌疑人的诈骗金额,而这一金额并未被被告人实际占有,仍在政府账户中。虽然和解了,但还没有分配,所以显然不能认定为被告的诈骗金额。
我并没有提前向公诉人透露这个问题,只是在法庭调查确立法官内心确认“鉴定报告程序违法,实体不真实”后,才作为杀手锏在法庭上第一次提出。查阅档案后,法官发现这是真的。这样,虽然网络诈骗的证明标准低于普通诈骗,但优秀的律师要有化挑战为机遇的勇气,利用公诉证据不足的弱点,从辩护证据中寻找突破口!当本案诈骗数额证据存在明显瑕疵,且不能排除辩方提出的合理怀疑时,公诉人只能当庭撤回并变更起诉数额。这一下子亏了一百多万。这立刻减轻了当事人多年的刑期。
律师愿意冒险,亲自调查收集新的证据,让公诉人大吃一惊。另外,鉴定意见的重大问题,彻底动摇了法院对公诉证据的信息。这样的收费金额当然也被法院“驳回”了。
五
有人看到这里可能会说,你一个律师帮坏人减罪,就意味着受害人拿不回钱,你良心不痛?
请原谅我,我不仅问心无愧,甚至骄傲。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当然希望公安机关能够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目标与此并不矛盾,只是在攻击前加了一个前提条件。我们要求的是司法机关的“精准”打击。什么是准确,只有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才能做到。刑事辩护律师所做的是帮助法院理清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司法机关的决策依据合法、干净,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这样的做法有什么问题?如果有一天你身陷囹圄,却带着委屈,你是否也希望律师全心全意投入案件,无所不知,不畏强权,据理力争?
只要我做一天刑事辩护律师,我就将智豪律师事务所“智者无畏,一分钱一分货”的口号贯彻到底。捍卫生命,呼喊自由,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的应有之义。
只希望以后这些对刑事辩护律师的偏见能真正消散…
作者简介:张志勇,重庆志浩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首席合伙人,西南大学、重庆工商大学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张志勇领衔的重庆志浩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第一家专注于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执业25年,办理过全国关注的赵不雅视频案、某省委常委副省长职务犯罪案。刑事案件的种类很多,而且是受人之托,忠于人的。他们坚信“突破往往隐藏在细节中,努力让不可能成为可能”,擅长办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证券、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执业理念: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事实面前只有一个议程——打赢这场官司。我会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营救当事人,不管后果如何。
本文标签: 诈骗罪不返钱在牢内可以减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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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少男西行纪
2022-03-14 10:26:23 回复
个普通公民,我当然希望公安机关能够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目标与此并不矛盾,只是在攻击前加了一个前提条件。我们要求的是司法机关的“精准”打击。什么是准确,只有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才能做到。刑事辩护律师所做的是帮助法院理清案件中
梦笑痴人
2022-03-14 10:07:43 回复
可以出奇制胜。可能有些同行看到这里会嗤之以鼻。证据只有几类,世界上什么都不能说。不可能把证据的种类作为制胜的法宝。但事实往往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在张玲案中,证据种类的效用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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