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6 | 评论:2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全国人大代表陈静认为,适应新的管理实践、新的管理体制和整体法制环境的需要,有必要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系统、全面的修订。
这部法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不断加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建设,采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交通违法行为。然而,在执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不主动接受并及时处理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无证驾驶、伪造车牌、酒驾等严重违法行为,当事人为了逃避处罚,往往拖延处理。“一方面是因为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不健全,部分公民法治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是因为执法机关缺乏有效的强制措施。”陈静建议,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违法超期行为增加信用处罚措施,对可能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传唤规定。
陈静还注意到,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处罚规定不符合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比如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道路通行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02年的5010元增加到2021年的35128元,平均增长7倍。人民收入大幅增加,罚款标准也需要相应提高。”他建议,同时完善交通安全教育、车辆扣留和返还的相关规定,增加对影响安全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处罚。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它面临着一系列障碍和与基于“自然人驾驶”的法律制度的不匹配。陈静举例:在车辆准入方面,智能网联汽车的车身结构和对零部件的技术要求与传统汽车有很大不同。有些车型甚至没有手动驾驶控制设备,因此智能网联汽车无法适用现有的车辆安全技术标准。传统的交通违法行为有明确的违法主体——驾驶人和主观过错。然而,智能网联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在没有驾驶员的情况下发生的,在违法主体和主观过错方面与传统违法行为有很大不同。单纯适用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能起到应有的引导、教育和处罚作用。
陈静认为,有必要在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对智能网联汽车进行单独规范、限制和规范,同时为支持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留出空空间;建议在保证全国道路交通法律体系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空对立法的补充和探索作用。
主编:张军文字编辑:胡兴阳标题来源:朱元摄影图片编辑: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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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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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5:05:06 回复
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系统、全面的修订。这部法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不断加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建设,采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交通违法行为。然而,在执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不主动接受并及时
凶神恶煞
2022-03-14 10:36:02 回复
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道路通行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02年的5010元增加到2021年的35128元,平均增长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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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8:51:29 回复
,对违法超期行为增加信用处罚措施,对可能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传唤规定。陈静还注意到,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处罚规定不符合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比如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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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10:24:02 回复
违法主体——驾驶人和主观过错。然而,智能网联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在没有驾驶员的情况下发生的,在违法主体和主观过错方面与传统违法行为有很大不同。单纯适用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能起到应有的引导、教育和处罚作用。陈静认为,有必要在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对智能网联汽车进行单独规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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