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0 | 评论:1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广东吴川一名90后男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2月中旬至2021年1月底,袁先生下载名为“天天收益”的手机APP,以个人名义绑定5张银行卡,通过充值、返利等方式获利。袁先生在明知他人可能从事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银行账号并帮助其收款、转账。袁先生的上述五张银行卡,在APP绑定期间记录了10.9万元左右,收益9000元左右。在此期间,共有4名受害人被他人骗走,并按照他人的指示,将部分钱款转入袁先生绑定“天天收益”APP的银行卡中。
法官指出,袁先生在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捆绑在网络平台上,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方式帮助他人收款、转账。实际上,他的行为是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与上游犯罪行为的帮助和被帮助有关。他在本案中的行为促进了上游犯罪行为。此外,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袁先生参与收集和转移相关款项,而明知这是犯罪所得。故袁先生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9000元,上缴国库。
近年来,严厉打击非法利益信息网络,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今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此类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指引》明确,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协助的信息网络犯罪,或者对提供广告、支付、结算等协助的上下游产业链,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指引》规定,应当综合全案主客观证据。有证据证明该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账户专门用于接收、转移犯罪所得的,相关资金计入犯罪数额,用于赔偿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追缴的涉案财物不足以全部赔偿被害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责令立案被告人按照一定比例全部赔偿被害人。
[记者]杜威
【作者】杜
南方法治
来源:南方+-创造更多价值
本文标签: 诈骗犯开始还钱还能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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