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5 | 评论:2
私家车是用来跑“便车”的。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吗?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销售合同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石某保险赔偿金5万余元。
基本事实石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所有车辆办理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无免赔额,保险金额为61746元。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五)被保险机动车转让、改装、安装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机动车因转让、改装、安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原因,危险程度明显增加的。;...... "石某在滴滴出行平台注册了顺风车主。保险期间,石某在平台上发布免费乘车路线,并接到两单,在行使路线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认定车辆定损金额为5万余元。石某据此进行了理赔,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车辆从事顺风车业务,存在非法营运为由拒绝理赔。石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叫车和拼车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业务,拼车是政府鼓励的私家车拼车行为。从出行目的、出行频次、费用分摊来看,石某利用顺风车程序搭载乘客的行为不属于运营性质,属于共享出行行为,而非以顺风车为名进行营利性运营的事实。没有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因此不属于保险免责范围。石某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石某有权就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故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石某保险理赔款5万余元。
互联网叫车和打车属于两种不同的业务。互联网打车是一项盈利业务,而打车是政府鼓励的私人拼车行为。免费搭车应具备以下特征:1。在车主自身出行需求的前提下发布出行信息;2.出行路线相同的人选择共享车辆;3.分担部分旅游费用或无偿互助无利可图;4.每辆车每天的乘车次数应该有一定的限制。如果车主搭乘乘客的行为属于拼车行为,不存在因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范围;相反,如果车主使用搭车小程序载客的行为是以搭车名义进行营利性经营的事实,则应界定为网约车,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机动车危险程度明显增加,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范围。
本案中,石某虽然使用了搭便车的小程序进行收费载客,但在涉案事故发生时,其发布搭车路线后接到的两单,沿途80%和85%与石某下班回家的路线高度匹配;事故发生前一年,石某发布免费乘车路线21次,均以满足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不存在为接单而发布路线的行为。因此,石某利用免费乘车计划载客的行为不属于营运性质,属于共享出行,不存在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理赔。
本文标签: 快搭顺风车注册要收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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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安稳随性人
2022-03-14 10:21:21 回复
额,保险金额为61746元。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五)被保险机动车转让、改装、安装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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