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5 | 评论:2
2015年3月至7月,道兴公司用公司存款购买车辆一辆。这辆车的注册车主是杜毅,道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杜毅的名义缴纳了车辆购置税,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共支出700021.13元。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未向税务机关缴纳。
贵阳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最终判决道兴公司弥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追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0.5倍罚款。道兴公司不服该处理处罚决定,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1.车辆虽登记在杜毅名下,但实际使用人、管理人、所有人为公司,车辆并非杜毅个人收入,并提供车辆派遣单证明车辆实际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2.同样的购车(包括购置税和保险费),税务局在杜毅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是重复征税。
1.道兴公司出资购买车辆,所有权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杜毅的行为,实质上是对杜毅的实物分配,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别是原告公司和杜毅个人,且税种、纳税人和税率不同,不属于重复征税。
3.“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款项”和“与收入无关的购车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财税[2003]158号》和《企业所得税法》。
△上诉人作为扣缴义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被上诉人依法对上诉人进行税务立案检查。发现涉税问题后,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举行听证会。在听取上诉人陈述和申辩后,作出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税务处罚决定;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本案中,公司以个人名义购买车辆,导致个人需缴纳实物税,公司与购车相关的费用无法列支。
丽岛建议直接以公司名义购买车辆,不会涉及代扣代缴税款。购买车辆和设备也可以抵消企业所得税,购买汽车发生的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而不是节省一笔税款。现在很多企业的员工都会用个人车辆上班,然后给公司报销油费。但公司账上没有车辆,却产生了大量的汽油费用,容易让税务局质疑费用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表外资产。
在这种情况下,丽岛建议公司如果有公车私用的情况,与员工签订租车协议,公司在租用个人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等与车辆使用相关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本文标签: 撞了人需要个人出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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