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6 | 评论:2
“捞人”:是指被逮捕、拘留或判刑的人,以权力腐败、权钱交易、权钱官商等非法手段,游离于公正、严格的正常司法制度审判和正常刑罚执行之外,受权力庇护,逃避罪责而不受严惩。
近日,孝感中院审结一起以“捞人”为名诈骗450万元的案件。
案例信息
肖伟的几个同伙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逮捕。肖伟担心同伙在接受审讯时会对他不利,所以他请焦姣帮忙找人释放同伙,并确保他不会出事。于是想到,他曾说过有一个叫王的朋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于是通过晓晓联系了王,王告诉,他有能力办理,但需要几百万元。经、同意后,共转款450万元给王。但王只委托了律师代理此案,并支付了20万元的律师代理费。此后,肖伟及其同伙被判处有期徒刑。小隋要求王某退款,王某拒绝退款,失去联系。(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一审判决
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王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受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欺诈是一种犯罪,其中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的互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诈骗犯罪都是先由行为人实施,然后受害人遭受损失。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被害人给付行为人财物的意图违法的情况。被害人在不同情况下的非法支付行为,对于诈骗人可以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害人的支付行为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被害人的支付故意是违法的,是指支付人为实现法律所不允许的意图(或非法目的)或法律所不允许的实现方法而支付一定的数额。在非法支付财物的案件中,诈骗罪能否成立,要看全案的综合证据。如果相关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行为人符合诈骗罪,则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否则应该是无辜的。
一般认为诈骗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欺骗被害人——被害人存在认知错误——自愿将公私财物交付行为人——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诈骗罪的成立需要被害人的配合,换言之,涉案行为可以分解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和被害人的交付行为。
本罪在客观上往往表现为以诈骗手段骗取大量公私财物。从系统的角度来看,需要以下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诈骗必须达到能让普通人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如果不是超出了社会的承受范围,就不算欺诈;
(2)欺诈导致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对行为人诈骗行为的错误认识,导致对方不处分财产的,诈骗罪不成立。
(3)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在陷入错误认识后处分财产。
(4)被害人以欺诈手段处分财产后,行为人取得了财产,从而损害了被害人的财产。这里要注意的是,诈骗罪不仅限于骗取有形的东西,还包括骗取无形的东西和财产利益。
但是,在司法实践审判中,罪与非罪的区分应当以全案证据来把握。
就本案而言,王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辩称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存在虚构事实。450万元受焦姣等人委托办理15人相关事宜,其中12人在他们的积极参与和努力下获得释放和取保候审,2人在其积极参与下获轻判。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和巨大的努力,这些人工作后才被释放和取保候审。她只是在帮忙,只是赚取合理合法的收入。“我拿钱帮别人做事。现在的社会总是这样拿钱办事。我没有做任何违法的事。我愿意退还经济范围内应该合理退还的钱。”
综合本案证据,首先,王申报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局级干部;发一些和高级干部近亲的照片到焦姣;她自称是安徽省驻京办主任的秘书。几年前,她被调到北京公安局担任局长。她是公安部某副部长的妹妹等。目的是为了表明她有很强的关系和人脉,只有她能做到,意在取得他人的信任,使涉案受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她认为王的身份特殊,可以通过“找关系、花钱”的方式让等不法分子“不坐牢、不判刑”。王编造事实,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其次,本案被害人分三次向王持有的账户转账,共计450万元;王在收到被害人450万元转账款后,仅在被害人要求的事项上花费20万元委托律师,其他款项全部用于个人高消费或偿还欠款。明显是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同时,王的行为也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因此,王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s2/]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资料来源:露莉·陈露
编辑:李杰
审核: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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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找人捞人花钱算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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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美少年之恋
2022-03-14 02:23:43 回复
,王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辩称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存在虚构事实。450万元受焦姣等人委托办理15人相关事宜,其中12人在他们的积极参与和努力下获得释放和取保候审,2人在其积极参与下获轻判。花费了大量
少男西行纪
2022-03-14 05:13:46 回复
驻京办主任的秘书。几年前,她被调到北京公安局担任局长。她是公安部某副部长的妹妹等。目的是为了表明她有很强的关系和人脉,只有她能做到,意在取得他人的信任,使涉案受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她认为王的身份特殊,可以通过“找关系、花钱”的方式让等不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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