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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为借款人担保是一种常见的借款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出借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需要担保人代为偿还。但是,如果借款人以欺诈为目的借款,担保人没有过错,此时担保

为借款人担保是一种常见的借款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出借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需要担保人代为偿还。但是,如果借款人以欺诈为目的借款,担保人没有过错,此时担保人是否需要替借款人还钱?下面有一个真实案例来详细讲解。


[案例回顾]

原告:高

诈骗犯的父母有义务还钱么(因诈骗导致借款合同无效,此时担保人需要替借款人还钱吗?)

被告人杨、王、张。

本案涉及第三人:周。

2010年5月11日,周某向原告高某借款20万元,定于2010年6月11日前还清,并制作借据,约定借款人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息,逾期不还的,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杨、王、张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2011年6月,周某因诈骗罪被判刑,原告将被告杨某、王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借款20万元及其利息。


[郝云的声明]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三被告是否需要为周偿还原告。

经查明,2011年6月14日,周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未追缴的赃款104.9万元继续追缴。认定周某向本案原告高某借款20万元的行为为周某的诈骗事实。

三被告认为,因周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周的欺诈行为,原告的债权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故其于2010年5月1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既然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就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此外,三担保人向原告发出书面通知后,原告未向债务人追回借款,已超过法定期限,无权向担保人提出任何违法要求,只能从法院继续追回的赃款中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没有过错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法院认为,借款人周某采用虚构借款用途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周某与出借人高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主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杨某、王某、张某不存在过错,被告杨某、王某、张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高的诉讼请求。


案情并不复杂,但延伸的法律问题值得了解。

很多人不知道什么是“主契约”,什么是“从契约”。

根据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合同可以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在没有其他合同的前提下可以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属合同是指不能独立存在,但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基础的合同。

我们以借款合同为例。甲、乙、丙三人中,乙向甲借款,双方订立借款合同,丙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乙还款。那么,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甲与丙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

现实中我们常见的担保合同、定金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与主债务合同相比是从属合同。从属合同是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和效力为前提。如果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如果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无效。前面提到的周贷款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郝云摘要】

一般情况下,只要不违反法律,借款合同生效后,担保合同立即生效。此时,如果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或无力偿还债务,担保人将为借款人偿还债务。在这里也提醒大家,在你为他人担保之前,要综合考虑对方的经济能力、信用程度、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以免对自己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本文标签: 诈骗可以让父母还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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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长安常乐

    长安常乐

    2022-03-14 11:46:01    回复

    有一个真实案例来详细讲解。[案例回顾]原告:高被告人杨、王、张。本案涉及第三人:周。2010年5月11日,周某向原告高某借款20万元,定于2010年6月11日前还清,并制作借据,约定借款人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承担银行同期

  • 烈火雄心

    烈火雄心

    2022-03-14 11:04:00    回复

    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无效。前面提到的周贷款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郝云摘要】一般情况下,只要不违反法律,借款合同生效后,担保合同立即生效。此时,如果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或无力偿还债务,担保人将为借款人偿还债务。在这里也提

  • 智商不在服务区

    智商不在服务区

    2022-03-14 05:01:00    回复

    能从法院继续追回的赃款中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没有过错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法院认为,借款人周某采用虚构借款用途的

  • 江湖浪子

    江湖浪子

    2022-03-14 03:36:56    回复

    高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主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杨某、王某、张某不存在过错,被告杨某、王某、张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高的诉讼请求。案情并不复杂,

  • 应心英鹏

    应心英鹏

    2022-03-14 02:10:53    回复

    抱抱我的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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