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0 | 评论:2
超市员工在打扫卫生时“偷”了钱箱,受到了处罚
罗在自己工作的超市内,偷偷偷走了价值52210元的财物。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0年7月19日,罗某在其工作的超市办公室打扫卫生时,用自己的钥匙打开铁柜顶柜锁,将装有钱的塑料罐和铁盒内的现金全部盗走。之后把铁盒放回柜子里,又从一楼商店拿了一把剪刀,把塑料罐剪成碎片装在塑料袋里扔到超市侧门附近的垃圾桶里。当天下午,他把偷来的现金带回家。同年7月21日,在超市经营者的追问下,他主动交代了盗窃现金的事实,并退还了全部被盗现金。
法院认为,罗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他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已将赃款赃物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主动缴纳罚款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资料来源:泸西县人民法院
本文标签: 店员拿钱构成盗窃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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