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9 | 评论:2
作者: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诈骗案件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案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行为日趋复杂。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况时有发生,受害者多以诈骗报案。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一种责任要件,在实践中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功能。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笔者试图以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和内容为切入点,兼顾理论和实践,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进行一些尝试。
一、对 " 非法占有目的" 含义的界定
(一) " 占有 "内涵
关于“占有”的含义,学术界一直存在着广泛的争论。历史上出现过“说真话”、“对的理论”等多种理论。有学者认为,占有是人们实际控制物的既定事实,但这种说法并不能解释为什么要保护占有。有学者认为,占有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但这种理论并没有区分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只有合法利益才能称为“权利”,所以非法利益的控制不能称为占有,这是不可思议的。所以笔者认为,占有是一种承载利益的状态。利益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既然占有携带利益,就必然涉及到占有的内容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占有的内容
从民法角度看,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当“占有权”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行使请求返还占有、请求损害赔偿、请求保护占有等权利。根据《民法》第460至462条。换言之,民法保护的是合法利益的占有,“无权占有”除善意第三人外不受保护。刑法保护的占有是否仅仅是合法利益的占有,对于区分罪与非罪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学界对持有的内容有着悠久而丰富的研究,出现了“所有权说”、“持有说”、“中间说”等多种学说。我国刑法总则借鉴苏联刑法理论,始终坚持诈骗罪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所有权在计划经济时期还能应对财产侵权犯罪,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物权不断涌现。甚至可以说,其他物权的内涵远比所有权丰富,债权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如果坚持以所有权认定侵犯财产罪,一方面会缩小处罚范围,无法认定侵害债权等物权的行为,造成处罚的失衡。另一方面,所有权理论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处理违禁品的盗窃和诈骗问题。比如A通过偷偷摸摸的方式将B持有的毒品据为己有,按照所有权理论进行处置会有麻烦。2013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的,按照盗窃罪处理,根据情节轻重量刑。”当然违禁品的所有权不属于B,那么A偷B的毒品是谁的所有权呢?可能有人认为毒品属于,但问题是,A被盗时,毒品没有依法没收,所有权无从谈起。有人认为它违背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但这样一来,所有权理论就陷入了矛盾的境地。
因此,在笔者看来,占有的内容不能仅限于所有权,还应包括债权、其他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力。换句话说,诈骗犯罪保护的是整体财产权,包括财产权、债权和其他财产财产利益,这是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前提。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对当事人财产权的侵害,财产权的基础是法律上的一切财产权。
二。改变资金用途不一定是 " 非法占有目的 "
在借款合同中,双方往往约定贷款资金的用途,有的甚至约定“专款专用”。但是,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会随意改变约定的用途。例如,甲以企业装修的名义向乙借款10万元,用于吸收资金供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但实际上企业并不需要装修,所借的10万元全部用于公司其他项目的合法经营。最后由于经营不善,这10万元没有还上。根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甲确实对乙隐瞒了事实,最后没有还款,但不能认定甲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中的责任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论是捏造事实还是隐瞒真相。没有这个责任要件,就不构成诈骗罪。但改变资金用途用于企业合法经营,即使因经营不善不能还款,也不一定导致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民事欺诈与欺诈的区别也有所阐释。但在我看来,民事欺诈和诈骗并不是对立的,而是包容的,区分的意义不大。也就是说,民事欺诈包括诈骗罪。再者,所有侵犯财产的犯罪都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如果过于想理清民事欺诈和诈骗的关系,可能会更加混乱。民法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人根据借款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在使用该财物时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行为,确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民法。如果此时行为人也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意味着行为人同时触犯了刑法和民法。如果把民事欺诈和诈骗罪区分开来,就得出诈骗罪不是民事欺诈的结论,这是不妥当的。
在我看来,刑法和民法都有各自的保护对象,财产犯罪只需要根据构成要件来判断即可。诈骗罪作为刑法的保护法条,不是单纯的保护诚实信用原则,而是保护正常的财产秩序。连违禁品都不能偷,不能抢,否则财产秩序就没了。所以我们只能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来分析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是属于刑法上的“虚构事实”还是“隐瞒真相”,而不必区分民事诈骗和诈骗罪。
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判断改变资金用途的目的是否属于非法占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推断:
一、改变资金用途后,是否擅自将资金用于高风险交易,造成重大损失。虽然改变资金用途用于生产经营不一定是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擅自将资金用于高风险交易,资金就会处于极度不安全的状态,实际上已经偏离了正常的市场盈利能力。此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推定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资金是否用于个人挥霍。改变资金用途用于自我挥霍,实际上已经表明在取得财物时,当事人已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盈利能力和还款能力。部分当事人在借款时已经负债累累,其企业也处于资不抵债状态,没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同时当事人也没有偿还借款的意愿,可以推定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当事人一直在积极作出还款的努力和行为,则不能轻易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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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江湖浪子
2022-03-14 04:59:00 回复
共利益,但这样一来,所有权理论就陷入了矛盾的境地。因此,在笔者看来,占有的内容不能仅限于所有权,还应包括债权、其他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力。换句话说,诈骗犯罪保护的是整体财产权,包括财产权、债权和其他财产财产利益,这是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行为进行刑事
花心少帅
2022-03-14 08:26:31 回复
为一种责任要件,在实践中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功能。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笔者试图以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和内容为切入点,兼顾理论和实践
凉凉晨风
2022-03-14 10:18:11 回复
们实际控制物的既定事实,但这种说法并不能解释为什么要保护占有。有学者认为,占有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但这种理论并没有区分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只有合法利益才能称为“权利”,所以非法利益的控制不能称为占有
似是当时少年郎
2022-03-14 05:09:44 回复
衡。另一方面,所有权理论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处理违禁品的盗窃和诈骗问题。比如A通过偷偷摸摸的方式将B持有的毒品据为己有,按照所有权理论进行处置会有麻烦。2013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的,按照盗窃罪处理,根据情节轻重量刑。”当然违禁品的所
超级干饭人
2022-03-14 02:12:08 回复
区分的意义不大。也就是说,民事欺诈包括诈骗罪。再者,所有侵犯财产的犯罪都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如果过于想理清民事欺诈和诈骗的关系,可能会更加混乱。民法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人根据借款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在使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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