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4 | 评论:3
2020年8月,高某驾驶的小客车与郑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郑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高负交通事故全责,郑无事故责任。高为事故车办理了交强险和1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事后,郑某被保险公司和高某告上法庭。
郑的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车辆维修费等。共计损失236088.53元。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郑某236088.53元。事故发生后,郑某要求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电动三轮车修理费等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2021年6月,滨州中院邀请调解员王庆奎受托调解这起事故纠纷。
调解过程
王庆奎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平台,要求双方分别讲述事故经过和诉求。
右图:人民调解员王庆奎
郑某认为,交警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应支付其本人医疗费、电动三轮车修理费,并要求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中记载的郑某的伤情与病历中记载的郑某的伤情相矛盾且无合理解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显然不妥。郑某已年满60周岁,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有经济来源,故不应支付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他不同意赔偿。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分歧较大。
王庆奎认为双方最大的争议在于郑的伤势。保险公司经过协调,安排专业人员线下查看CT影像,确认了郑的伤情。王庆奎反复耐心劝说,最后双方都做出了让步,达成了协议。调解书发出几天后,郑收到了235495.53元的赔偿金。
郑的媳妇闫高兴地说:感谢调解员同志,我们反复做工作,不然赔偿不会这么快到位。
调解员说
王庆奎退休前是滨城区纪委干部,对调解有自己独特的理解。他说,调解无小事,每个纠纷都有症结。作为调解人,既要努力探索调解工作的规律性,又要不断创造调解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
这种情况下,一开始双方分歧非常大,但只要确认了最关键的伤势,矛盾就有了突破。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要求调解人洞察双方的利益诉求、心理活动乃至情绪,耐心引导,积极配合,最终化解纠纷。
调解最终会惠及老百姓,降低诉讼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最大限度减少矛盾的“火药味”。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坚持依法调解的工作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最大努力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纠纷。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调解这种充满中国智慧的纠纷解决方式会成为更多人的自发选择。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过失方给不给钱都要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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