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2 | 评论:2
日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不起诉决定,引发网友讨论。湖南第一学院副院长刘某某被认定醉驾,酒精含量为114 mg /100 ml。检察院认为他是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从轻处罚,且醉驾未造成损害,故决定不起诉刘某某。
据了解,刘某某拥有硕士学位,是湖南某高校的副校长。2021年10月18日因危险驾驶罪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据了解,2021年6月5日1时许,刘某某驾驶其车从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附近出发,途经映日路、陆云路、林峰路、橘子洲大桥、五一路、车站路、远大路,行驶至长沙市芙蓉区远大路站与东二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4 mg /100 ml。
随后,民警带刘某某到湖南省旺旺医院抽血化验。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8 mg /100 ml。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悔罪,醉驾未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此事引起网友热议。有网友指出,根据刘的情况,其血液酒精检测值远远超过了80mg/100ml的醉驾认定标准,检察院的说法让人难以理解。
据了解,“醉驾入刑”源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也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约束,直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记者发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22日出具的不起诉显示,上海某有限公司湖南省经理张某某于2021年6月14日23时被值班民警发现,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7 mg/100ml。据检察机关介绍,张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悔罪,有悔罪表现,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醉酒驾驶未造成损害,依据相关法律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021年12月,陕西安未央区交警查出姚酒驾,达到醉驾标准。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姚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查明后认为,姚系醉酒驾驶,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情节坦白。综合考虑,我决定不起诉姚。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醉驾的标准是:等于或大于80mg/100ml,即车辆驾驶人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mg以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约束,直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赵良善说,刘的酒精含量为114 mg /100 ml,构成醉驾。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载客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刘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可处六个月以下拘役。但因刘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悔罪,且醉酒驾驶未造成损害,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可以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没有错。
记者郝金龙
本文标签: 开设网络赌场全部退赃初犯从发可以不起诉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一牛法经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只羡仙
2022-03-14 04:32:13 回复
6月5日1时许,刘某某驾驶其车从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附近出发,途经映日路、陆云路、林峰路、橘子洲大桥、五一路、车站路、远大路,行驶至长沙市芙蓉区远大路站与东二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獨傢记忆
2022-03-14 11:24:48 回复
起诉显示,上海某有限公司湖南省经理张某某于2021年6月14日23时被值班民警发现,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7 mg/100ml。据检察机关介绍,张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悔罪,有悔罪表现,血液中酒精含量较
独闯冒险岛
2022-03-14 02:03:59 回复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可以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没有错。
本文已有2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