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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包括死亡赔偿金等。)裁判的要旨:1.被告人赵xx因琐事纠纷持刀砍伤被害人刘某某,致刘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赵xx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于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包括死亡赔偿金等。)

裁判的要旨:

1.被告人赵xx因琐事纠纷持刀砍伤被害人刘某某,致刘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赵xx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虽然这起案件发生在1997年10月,但只有被告在2020年7月被捕。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刘某某死亡后,潜逃侦查多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后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本案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在本案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刘某某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具有法律正当性,不受民法追诉时效的限制。

3.被告人仅因琐事发生纠纷,用竹凳、菜刀袭击被害人刘某某,使矛盾升级,致被害人刘某某死亡,故刘某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鉴于被告人对重大犯罪事实的供述以及专家意见对刘外伤性脑梗塞的诊断相对充分,颈部机械性损伤与脑梗塞有直接因果关系,但不足以完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法院量刑时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法院接受了赵世林坦率的意见。

3.被告人故意伤害刘某某并使其死亡,确实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谋1、秦某、刘谋2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刘谋1、秦某、刘谋2对丧葬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由于被害人刘某某为农村居民,法院支持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即15929元× 20年= 318580元。

原告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注:我国法院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中的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存在矛盾,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支持;被抚养人要求生活费也是如此。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支持,让人很头疼。)



一、本案的起诉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xx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成都市第一刑事诉讼法[2020] Z333号,于2020年12月31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期间,被害人刘某某、刘谋1、秦某、刘谋2的亲属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10月12日18时左右,被告人赵xx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原四川省双流县鹤林乡清河大队7组(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李某某经营的“磨甸子”农家乐饮酒。期间,两人在农家乐外扭打了两次,不分输赢。事后,赵xx与刘某某回到农家乐酒桌上继续喝酒时,赵xx用酒桌旁的竹凳将刘某某砸死。后赵xx从房间酒桌上拿起一把菜刀,朝刘某某颈部砍去,致其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0月15日死亡。案发后,赵xx为逃避打击四处躲藏,于2020年7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xx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提请成都中院判决。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人身损失127万余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谋1、秦某、刘谋2以被告人赵xx死亡对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赵xx赔偿交通费500元、护理费800元、营养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丧葬费34633.5元、死亡赔偿金7230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15795元,共计1275


二。本案的审理

(一)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庭审中,被告人赵xx对起诉的主要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赵xx的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提出以下意见:1。没有决定立案,本案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已过追诉时效;2。立案后,作案工具没有立案,没有直接目击赵xx施暴的证人,证明赵xx作案的证据不足;3.赵xx只是重伤了刘某,不应对刘某的死亡结果负责;4.赵xx系坦白偶犯,被害人有过错,请求从轻处罚;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被扶养人主张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不应支持。另外,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当扣除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法院查明的情况

1997年10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赵xx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四川省双流县原XX镇(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鹤林乡清河大队7组李某某经营的茶店内饮酒。期间两人两次在茶店外扭打娱乐。后来他们继续回奶茶店喝酒时,发生了言语冲突。赵xx将酒桌旁的竹凳拿给刘某某,并从茶店拿起一把菜刀向刘某某颈部砍去。刘受伤后送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6日死亡。

经鉴定,刘死亡原因符合右颞叶枕叶梗死致急性中枢神经功能障碍。刘某某外伤性脑梗死的诊断依据较为充分,机械性颈部损伤与脑梗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不足以完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

借款人死亡起诉状范本(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及附带民事诉讼(支持死亡赔偿金))

案发后,赵xx为逃避打击藏匿多年,于2020年7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赵xx故意伤害被害人刘某某并致其死亡,确实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秦某、2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本案证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并当庭质证:

1.受理报警登记表、到案流程、案件信息表和情况说明。2.户籍信息。确认了被告人赵xx的身份,其作案时为成年人。3.现场检查笔录、草图和照片。4.检查记录。5.医疗记录。6.鉴定意见。7.证人证言、辨认笔录: (一)张的证言、辨认笔录。(二)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李某昌的证言。(四)秦的证言。(五)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六)刘某的证言1。(七)赵、李某鹏的证言及辨认笔录。(8)刘某琼的证言。9.被告人赵xx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10.附上民事诉讼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社区证明。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形成证据链,足以定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刘、秦的养老保险资料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第三,法院认定事实和法官


(1)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xx因琐事发生纠纷,持刀砍伤被害人刘某某,致刘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赵xx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坦白)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x的犯罪事实及罪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二)对附带民事诉讼辩护人意见和原告人要求的评价

成都中院综合评估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相应意见和诉求如下:

1.追诉时效已过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经查,案发当年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和《案件信息表》证实,1997年10月12日接到群众报警并向领导报案后,警方立案侦查,锁定赵xx为犯罪嫌疑人。结合赵xx的供述、证言及多名证人的陈述,确认赵xx在得知刘死亡后潜逃多年,逃避侦查。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后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应当依法追究赵xx的刑事责任。同时,在本案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刘某某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具有法律正当性,不受民法追诉时效的限制。因此,成都中院对本案已过追诉时效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信念。

经调查,多名案发现场目击者证实,赵xx在与刘某某扭打后,继续与刘某某同桌饮酒。后来大家听到刘某某喊叫,目睹刘某某颈部受伤,赵xx也在一旁,均称赵xx用店铺的菜刀砍伤刘某某颈部,导致刘某某受伤;赵xx还供述,其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后,用竹凳击打刘某某,并从店内摆放厨具的桌子上抓起一件物品将刘某某砍伤,当时膝盖受伤;结合报警登记表、病历、鉴定意见、检查记录等。,现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赵xx持刀砍伤刘某某。其行为与刘某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定罪证据不足、赵xx对刘的死亡不负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量刑。

经查,被害人刘某某与赵xx是朋友关系,本案属于偶发性纠纷,而赵xx只是因为琐事纠纷,即持竹凳、菜刀,使矛盾升级并导致刘某某死亡,故刘某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鉴于赵xx对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以及专家意见刘某某对外伤性脑梗塞的诊断较为充分,机械性颈部损伤与脑梗塞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不足以完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的可能。成都中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赵xx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成都中院不会采纳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赵xx的坦白意见。

4.关于民事部分。

被告人赵xx故意伤害刘某某并使其死亡,确实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谋1、秦某、刘谋2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刘谋1、秦某、刘谋2提出的丧葬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是不可避免的支出,数额适当,成都中院予以支持;死亡赔偿金72308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结合被害人刘某某系农村居民,故成都中院支持15929元× 20年= 3185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成都中院不予支持。故采纳赵xx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不赡养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意见,对其提出的其他民事意见不予采纳。


(3)法院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1.被告人赵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刑期,即2020年7月7日至2035年7月6日)

2.限被告人赵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秦某、刘某2丧葬费34633.5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800元、营养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死亡赔偿金318580元,共计354913.5元。

3.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谋1、秦某、刘谋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后十日内,通过成都中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您以书面形式上诉,您应该提交一份原件和两份副本。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附带民事判决书(2021)川01刑一初一号

本文标签: 借款15年了找借款人不还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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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抠脚杠把子

    抠脚杠把子

    2022-03-14 01:50:27    回复

    支持;被抚养人要求生活费也是如此。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支持,让人很头疼。)一、本案的起诉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xx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成都市第一刑事诉讼法[2020] Z333号,于2020年12月31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期间,被害人刘某某、刘谋1、秦某、刘谋2

  • 连诚蓝行

    连诚蓝行

    2022-03-14 01:43:26    回复

    不错

  • 崔琪诚佳

    崔琪诚佳

    2022-03-14 01:43:26    回复

    咋回这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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