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9 | 评论:1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处被告人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支付赔偿金28940元;在箱子里缴获的一把菜刀。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叶某在宜春市袁州区某乡看见邻居曾某在其家门口晾晒油菜籽,遂向曾某走去。因为曾某没有跟他打招呼,又想起之前他们之间的矛盾,所以大怒。他回家掏出菜刀欲砍伤被害人曾某,被路过此处的拦住。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曾面部损伤为轻微伤。背部、右肩、右上臂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投案自首。
另查明,曾某于2021年5月4日被送至宜春市某医院治疗,同年5月18日出院,共住院14天。经鉴定,曾某后续治疗费用23000元,工期延误60天,护理期、营养期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鉴定费用共计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叶某持刀伤人,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叶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礼道歉,被告人已当庭道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赔偿费用中,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存在计算错误,应予纠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庭审中虽未提供证据证明交通费数额,但住院期间的交通费是不可避免的,故法院判决为140元。根据鉴定意见,后续治疗费应确定为23000元。
法院还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故法院不支持该诉讼请求。按照规定,误工费应当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减少,故该请求不予支持。
故法院最终按照后续治疗费2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50元/天× 14天)、营养费420元(30元/天× 14天)、护理费1680元(120元/天× 14天)、交通费140元、鉴定费3000元确定赔偿项目及金额28940元。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本文标签: 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可以一起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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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12:03:34 回复
。背部、右肩、右上臂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投案自首。另查明,曾某于2021年5月4日被送至宜春市某医院治疗,同年5月18日出院,共住院14天。经鉴定,曾某后续治疗费用23000元,工期延误60天,护理期、营养期按实际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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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11:41:56 回复
,被告人已当庭道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赔偿费用中,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存在计算错误,应予纠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庭审中虽未提供证据证明交通费数额,但住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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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7:16:21 回复
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礼道歉,被告人已当庭道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赔偿费用中,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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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5:27:25 回复
去。因为曾某没有跟他打招呼,又想起之前他们之间的矛盾,所以大怒。他回家掏出菜刀欲砍伤被害人曾某,被路过此处的拦住。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曾面部损伤为轻微伤。背部、右肩、右上臂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投案自首。另查明,曾某于2021年5月4日被送至宜春市某医院治疗,同年5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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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4:32:20 回复
700元(50元/天× 14天)、营养费420元(30元/天× 14天)、护理费1680元(120元/天× 14天)、交通费140元、鉴定费3000元确定赔偿项目及金额28940元。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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