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312 | 评论:3
如果损失得不到刑事追赔,可以单独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行为人利用委托理财协议进行欺诈的,受害委托人经过追偿程序后无法挽回损失的,可以就其他行为人的过错提起侵权诉讼。
标签:|证券|刑事与民事的交集|证券侵权|刑事追逃
案件简介:2002年,与某证券公司员工张签订委托炒股理财协议。2003年,张某以代理人身份在该银行开户,并以私自复制的邢某个人资料办理电子转账业务。2004年,张某从邢的账户上提取了50多万元。2005年,生效刑事判决以犯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1年,并决定追缴赃款50余万元,退还被害人邢某。2006年,邢要求赔偿证券公司和银行监管和审计不力造成的损失。
本院认为: 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邢已明确表示,其向证券公司和银行主张的是对两被告侵权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实际发生了的损失,即张私自复制信息,擅自提现50余万元。从侵权的构成要件看,损害事实已经发生。从损害事实的发生来看,损害事实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这些原因之间没有先后关系,共同导致了邢的财产损失。这些行为包括邢某与张某签订委托炒股理财协议、邢某向张某透露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账户密码、张某开通电话委托业务、张某复印邢某身份证、张某在银行开户、张某办理电子转账业务三方协议、张某从银行提取现金。(2)广义而言,任何刑事犯罪都有侵害事实。这种侵权行为首先触犯了刑法,应该受到刑法的处理。同时,在刑事判决中通常会明确将赃款返还被害人。但在现实中,由于大部分赃款被犯罪嫌疑人挥霍一空,返还赃款非常困难,被害人的损失确实存在。本案中,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牟星与民事案件的被害人是同一人,他有权对民事权利的侵害人提起民事诉讼。
实务要点:行为人利用委托理财协议实施诈骗行为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对于因其他行为人有过错,经追认程序后仍无法挽回的损失,受害委托人应当接受民事侵权诉讼。
案例索引: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昆终字第505号“牟星与某证券公司证券侵权纠纷案”,参见邢广平诉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北京路证券营业部等侵权案(证券合同)(李楠),载于《中国审判案例汇编》(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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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案例摘自天通码。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的关键码编码方法,对司法案例的裁判规则进行收集、整理、提炼而成的中国关键码案例编码系统。《天道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本文标签: 诈骗案家受害人可以民事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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