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9 | 评论:2
大河报记者段伟多通讯员王文霞
(图片来自网络)
看似私密,朋友圈其实是一个开放的平台。个人朋友圈属于“法外之地”吗?在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是否不受法律约束?10月14日,记者从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案件。因为一次纠纷,在个人朋友圈发布对方身份证带有侮辱性言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范和王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后来双方对公司经营不善引发经济纠纷。因范未及时还款,2021年6月28日、6月29日,王公开了原告的身份证和的照片。com在他的朋友圈擅自发布,带有侮辱性言论。范某得知后,将王某起诉至管城法院。王某辩称,在朋友圈发布原告信息是催促借钱的无奈之举。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公布的范的个人信息不属于隐私权范畴。范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和维权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后来经过法官耐心的解释和沟通,王认识到主张自己的权利应该通过正确合法的途径对自己在朋友圈的不当言论表示悔意,同意删除自己在朋友圈的不当言论,并公开发表道歉声明,保存至少10天。经法院调解,范某同意彻底解决本案双方纠纷,并将2万元返还王某。
负责此案的法官提醒,在以微信、微博为代表的社交网络平台上,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但发布的内容要遵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切记不可逾越,要采取正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在个人朋友圈,不能随意传播他人隐私,不能挑战法律权威。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违法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文章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如何规定?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第九百九十五条侵害人格权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诉讼时效不适用于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权利。
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诽谤的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名誉、才能、信用的社会评价。
第一百一十六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来源:大河报编辑: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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