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5 | 评论:1
酒驾被抓后为了逃避处罚,指使他人换血样
——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裁判要点] 为逃避法律处罚,指使他人帮助更换血样,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和妨碍作证罪并罚。
[基本案情]2021年1月12日18时许,李某某与朋友在凤冈县龙泉镇茶海心酒店聚餐。席间,李某某喝了大约四两白酒。饭后,李某某驾车离开酒店,沿凤冈县沿江大道行驶至凤冈县龙泉镇滨新小区。19时42分,车辆在距龙凤大道800米处被在此设点查酒驾的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后李某某得知民警即将送自己去凤冈县中医院验血,便打电话让在中医院检验科工作的表弟王某某处理血样,王某某联系同事肖某帮忙。民警带李某某到凤冈县中医院采血后,肖某从李某某身上取血,交给公安机关做了两个抗凝试管(其中一个是肖某事先装好的其他病人的血,因肖某怕被发现,未更换另一个抗凝试管)。
之后,遵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两个抗凝血管内的血液进行了乙醇定性定量分析和DNA检测。经鉴定,其中一个抗凝器皿中的血液属于李某某,其乙醇含量为139.64 mg/100 ml。在另一个抗凝容器中,没有检测到乙醇成分,检测到女性STR分型。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为逃避处罚,指使他人伪造公安机关提取的血样,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已构成妨碍作证罪。被告人李某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悔罪等量刑情节,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较好,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妨害作证罪的,处五个月以下拘役;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解读] 本案是法院在审理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某还涉嫌妨碍作证的事实,建议公诉机关以不作为罪进行弥补的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在危险驾驶罪既遂后,又犯妨害作证罪。为了逃避处罚,他又犯了一次罪,并指使他人实施。两者之间不存在牵连、吸收等关系,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本案中,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被告人以不正当手段,小心翼翼地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结果得不偿失。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留、罚款: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载客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委托代理人:凤冈县人民法院关
审核:赵颖、金晶|编辑:沈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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