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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简涉嫌盗窃案摘要一、案情简介2020年1月1日,简在超市购物。当她结账时,她的背包里有未处理的羊肉,被超市经营者陈某发现并报了警。同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立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在第一次询问中,简供认

简涉嫌盗窃案摘要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日,简在超市购物。当她结账时,她的背包里有未处理的羊肉,被超市经营者陈某发现并报了警。同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立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在第一次询问中,简供认了5次在超市偷羊肉的行为,但在后续的讯问中,她数次更改供词,只在被传唤的当天承认了盗窃行为。2020年1月2日,侦查机关以嫌疑人多次作案为由,将羁押期限延长至30日。2020年1月31日,简被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3日,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人供述、监控视频截图、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指控简某盗窃4次,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后,回到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完成补充侦查后,于2021年1月再次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二。处理过程

2020年11月22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当事人委托福建粤华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为其担任辩护人。本案中,当事人不接受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明确拒绝认罪、从轻处罚。在办案过程中,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决定申请书,并与分管检察官多次沟通,积极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及时阅卷,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再次提交了两次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检察院于3月5日解除简某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三。防御思想

(一)程序问题辩护

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指出办案人员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违反相关诉讼法的规定,或者在办案过程中实施了严重侵犯被告人基本权利的行为,从而否定某项证据或者某项诉讼行为的效力,达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本案中有两个程序性辩护点:

1。本案存在“坦白”的情况。一审中,简供认了5起盗窃案,但在随后的庭审中,她只承认了案发当天的盗窃行为。二审中“翻供”的理由是侦查人员有“诱供”,嫌疑人本人在第二次笔录中是被侦查人员“诱供”的,所以不接受他第一次承认5次盗窃的供述。嫌疑人在会见中供述的“侦查人员利用回家陪护住院妻子的焦虑情绪,诱导嫌疑人作有罪供述”的嫌疑人妻子住院记录单,可能存在。

2。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先举证后举证”的情况。【/s2/】简在案发当天9点左右被传唤,但在下午15点46分第一次接受讯问,间隔近5个小时。侦查机关先调取嫌疑人近期出入超市的监控录像,然后在举证前进行举证,以监控录像的时间。利用嫌疑人妻子在家流产,需要照顾的感觉,他根据监控截屏时间做出盗窃供述,证明自己有罪。

(二)对事实和证据的辩护

“取得全部赃物”的盗窃案,是人们一般认知中比较简单的认定标准。那么在盗窃中,嫌疑人是否必须与不当取得的财物同时被抓?答案是否定的,其实只要证据能形成证据链,就能证明盗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一切案件的量刑,都应当重在证据,重在调查研究,不得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罪处罚;如果没有被告人的供述,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予以处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罪量刑事实有证据证明;(二)定案所依据的证据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三)根据全案证据,对认定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就事实和证据而言,有以下三个辩护点:

1。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描述犯罪行为。由于侦查机关的技术水平和人力成本限制,往往没有当场抓获的盗窃案,很难保证证据确实、充分。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证据有以下几种: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的视听资料;被害人辨认涉案赃物的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辨认笔录;指纹、脚印等的识别。犯罪嫌疑人盗窃遗留在犯罪现场的作案工具和物品;在嫌疑人、其住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附近发现的赃款赃物及其提取记录;犯罪嫌疑人盗窃地点的辨认记录等。这些证据需要相互印证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在实践中,侦查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盗窃往往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主,辅以被害人、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显然导致证据链的大量缺失。

本案涉嫌盗窃罪的数额并不大,远未达到立案标准,因此涉嫌盗窃罪行为的数量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是罪与非罪的关键。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中,首先从行为的定性方面分析了侦查机关指控的几起盗窃行为,认为只能认定犯罪当天的行为,其他指控均缺乏证据。本案盗窃定性证据存在以下问题:⑴侦查机关未提供监控录像,仅提供了监控截图。只能证明嫌疑人去过上述地方,不能证明嫌疑人实施了盗窃。?The线人表示,嫌疑人之前的盗窃行为是在检查“供货清单”和“出货记录”时发现的,但线人没有提供证据指控嫌疑人多次盗窃,并形成对比数据。⑶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证言在时间、事项、情节描述等方面相互矛盾,无法相互印证。(4) 补充侦查一年后证人仅凭模糊记忆所作的准确陈述。毕竟人的记忆是有限的。如果有人把很久以前发生的、意义不大的事情的细节说得相当清楚具体,那就是不合理的,无法确定其真实性。以上证据无法相互佐证或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据链脱节,不能排除合理性的嫌疑。

2。认定犯罪数额的证据不足。数额认定往往是盗窃罪的重点。一般来说,数额根据收购价格、市场零售价格的中间价、价格、指导价的最高价等确定。半成品按成品价格折算;没有公示价格的,按照核价等定价。;有价票据是根据平均交易价格、票面价值和交割价格计算的。二手货和残次品按核价定价、评估、打折。

本案嫌疑人涉嫌盗窃罪的数额认定虽然不是案件的关键,但数额是认定盗窃罪的补充证据。辩护人也从三个方面发现了问题:一是从原始举报材料和涉案财物确认情况综合判断,没有证据证明举报人的经济损失;二是调查机关未对损失数额进行鉴定评估,也无法证明财产损失数额;第三,举报人的“供货清单”和“出货记录”在名称、数量、金额上混淆不清。

4。认定既遂与认定未遂存在争议。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有联系说、转移说、隐蔽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等等。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人倾向于说“失控加控制”,即当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或者当行为人已经控制了被盗财物时,即既遂。这种观点往往成为刑事辩护中的辩护重点。

这种情况下,超市偷的是金额小、体积小的商品。根据“失控加控制”,行为人将财物夹在腋下,放入包内,藏于怀中,即完成。辩护人提出:在认定盗窃既遂或未遂时,必须根据被害人财物的性质、形状、大小、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盗窃风格、其行为所处的环境等进行综合判断。用“失控加控制”来认定超市盗窃显然是不恰当的,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和预见性,有可能造成刑罚的滥用。例如,普通人在超市购物时,难免会忽略上述行为。如果所有的行为都被视为盗窃,人们将无法预测超市购物行为的后果。

本案中,嫌疑人交代了自己因疏忽将羊肉放在随身包里,忘记结账,有好几次产生了盗窃的念头。但是因为超市人多,他只是把物品称了一下,放在其他货架上。仅根据行为人的供述,且其行为不能直接推断出非法占有的目的,显然不能认定为盗窃,更不能认定为以“失控加控制”理论既遂的盗窃。

盗窃罪不予起诉申请书(简某盗窃罪一案无罪辩护小结)

(三)法律的适用

盗窃罪往往涉及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S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处五日至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盗窃罪与非罪的区分,主要是以盗窃的数额、频率和行为为标准。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下列情形之一:数额较大,多次进入住宅,携带凶器,扒窃

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犯盗窃罪,致使公私财物遭受损失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选择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不构成盗窃罪,但使用破坏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将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发生后,为掩饰盗窃行为或者报复心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本案犯罪嫌疑人简某陈述,在超市肉类食品区称重数次后,因人多而有意偷窃,但将肉放在其他货架上而非实施。对于这种可能造成肉类变质的损害行为,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或者3次以上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虽然刑法中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多次”的构成要件。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聚众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因为案情比较简单,只有罪与非罪之分,此罪与彼罪之间没有抗辩空。但在防卫上也要注意本罪与其他罪。类似的情况还有“生产、销售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从而阻止本罪的构成,为其辩解。

(四)案件处理结果[/s2/]

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检察院于2021年3月5日解除简某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五)办案经验

悦华刑事辩护团队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询问纠纷的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要求并引导当事人提供证据,帮助还原案件事实,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打好基础。当案件证据存在瑕疵时,需要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做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选择,是认罪还是无罪。本案中,当事人坚持无罪辩护。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多次与公诉人进行有效沟通,同时提交了专业的法律意见,使本案的处理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这个案子也有值得深思的地方,正如辩护人在法律意见书里提到的:这个案子历时一年多,涉及办案机关和当事人的巨大精力,消耗司法资源。嫌疑人因涉嫌盗窃已被拘留一个多月,其家庭和生活也受到了很大影响。即使确定有犯罪行为,嫌疑人已经受到了严惩,案件也应该了结,回归正常。

本案中,由于当事人坚持自己无罪,且本案事实和证据确实存在于无罪辩护空之间,所以选择无罪辩护,最终成功。


盗窃罪不予起诉申请书(简某盗窃罪一案无罪辩护小结)



盗窃罪不予起诉申请书(简某盗窃罪一案无罪辩护小结)

本文标签: 盗窃罪3200可以不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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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山野浓雾

    山野浓雾

    2022-03-14 08:25:36    回复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处五日至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

  • 关蕊宁艺

    关蕊宁艺

    2022-03-14 01:24:54    回复

    醍醐灌顶

  • 司菡昌红

    司菡昌红

    2022-03-14 01:24:54    回复

    有道理

  • 索承烟晶

    索承烟晶

    2022-03-14 01:24:54    回复

    还能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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