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318 | 评论:2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重要事实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实践中以公安机关为主要侦查机关)处理。实践中几乎没有争议,但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实践中有不同做法,需要统一规范。
1。只有“移交公安机关处理”[S2/]
这种做法似乎简化了复杂的问题,也就是说,它避免了这种裁决是否可以上诉的问题,但错误也是最突出的。这种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法定结案方式只能是判决、调解或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没有将“移送”单独界定为适用的裁判范围和单独的裁判事项。如果裁定书上只写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那么严格来说,裁定书不能作为终结案件审理的结案文书。这种司法实践中的错误做法,长期以来被忽视。同时,只裁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而不表明民事处理的态度,不清楚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刑事立案后该怎么办。只有同时裁定“驳回起诉”,才意味着刑事案件不立案后,起诉和民事案件可以重新立案。因此,在实践中,“移送”只能附于其他法律裁定事项,通常附于驳回起诉。至于实践中存在的少数做法,如“通知”“函”移送公安机关,民事案件结案,更是于法无据。
案件移送书通常是指行政机关在立案或者调查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的职权、级别或者地域管辖范围,依法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法律文书。以案件移送书的方式移送案件存在一些弊端。一方面,这种做法太随意,不够正式。另一方面,由于移送书是内部移送的法律文书,通常不需要送达当事人,损害了当事人的程序知情权,违背了司法公开原则。
二。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S2/]
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说明了上诉权,“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我院提出上诉”。这是最接近正确做法的执政方法。这种方式在形式上符合民事案件的法定结案形式,避免了上述第一种方式的错误,表面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即原告在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后再次提起诉讼,符合起诉条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因此,这种做法成为实践中最常见的做法。这种做法的弊端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严重背离了裁决追求办案效率的初衷,导致此类案件几乎全部被上诉,给了一方当事人滥用诉权、拖延诉讼的机会;第二,这一裁定实质上使“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成为一个废弃的裁定事项。当二审法院决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审判”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初衷将无从谈起。
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表示“本裁定一经作出,即行生效”。笔者认为这既符合诉讼法的规定,也符合制作裁判文书的规范,同时最具法律强制执行效力。而且适当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符合诉讼效益原则,避免当事人滥用上诉权,通过上诉拖延诉讼时间。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是因为驳回起诉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逐案否定,赋予了其作为救济手段的上诉权。但在移送审查的裁定中,法院并没有永久剥夺他的上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经济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案件撤销或者决定不起诉的次日起重新计算。可见,对于移送侦查的案件,诉权只是因特定事项而暂时受阻,而非永久剥夺。当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时,法院仍然可以继续审理。当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时,就意味着该案件本不应该走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在移送侦查时,适用驳回起诉的裁定,明确“本裁定一经作出即行生效”,与民事诉讼法中单纯驳回起诉、赋予上诉权并不矛盾,而是一种例外。换句话说,在民事诉讼法中,赋予驳回起诉和上诉权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而例外的移送审查起诉则是有条件地暂时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但实质上并没有最终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此外,一审期间,部分当事人会申请保全。如果解释上诉权,一审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的效力将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在当事人申诉后,一方要求解封,可能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如果不赋予上诉权,上述疑虑自然会消失。在没有赋予上诉权的情况下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后,一审保全令由于没有经过上级法院审理,仍然可以处于生效状态。经公安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的,经一审法院重新立案后,原保全令继续有效。
三。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工作,增强将民事案件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的可操作性
首先,很遗憾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并没有包含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的裁定样式。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定裁判文书样式,统一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做法。其次,就绝大多数转让单而言,订单中的转让理由往往过于笼统和模糊。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对涉嫌罪名的理解、对主要案件事实的描述以及超出民事审判范围、涉嫌触犯刑法的关键点往往模糊不清,大大降低了指令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可执行性,对指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价值不大。这方面需要改进和加强。第三,公安机关正常发回案件后,人民法院应如何进一步处理,是否应重新立案,是由当事人主动提起还是由法院依职权提起?实践中做法不一,程序操作不够透明,容易导致当事人不满。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将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告知其有权选择是否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书面决定抄送原审法院。通知当事人并自行决定是否重新起诉的做法,既遵循了当事人权利自治原则,又可以避免法院依据职权直接立案所带来的尴尬,因为有些当事人可能会认为公安机关“初审”后没有胜诉的可能或不需要起诉,从而自动放弃诉讼。最后,移交公安机关裁决的法律依据较差。目前被引用最多的条款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即人民法院将案件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但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该条款过于陈旧,“经济纠纷”等字眼明显不符合司法现状,效力层级较低,缺乏权威性。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增加明确条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的重要事实涉嫌犯罪的,应当决定驳回起诉,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处理。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文标签: 立了刑事案件还能民事起诉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齐帅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饶舌大佬
2022-03-14 12:22:43 回复
案件存在一些弊端。一方面,这种做法太随意,不够正式。另一方面,由于移送书是内部移送的法律文书,通常不需要送达当事人,损害了当事人的程序知情权,违背了司法公开原则。二。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S2/]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说明了上诉权,“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
网络经纪人
2022-03-14 02:30:43 回复
“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S2/]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说明了上诉权,“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我院提出上诉”。这是最接近正确做法的执政方法。这种方式在形式上符合民事案件的法定结案形式,避免了上述第一种方式的错误,表面上符合《最
本文已有2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