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8 | 评论:1
一个人只在轮胎店工作了四天。因为没钱,小偷盯上了他的主人,在夜深人静的时候和别人一起偷了几万个轮胎。近日,西宁中院对这起偷轮胎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刘、刘某良盗窃一案,湟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处刘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刘某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宣判后,刘不服,提出上诉。
西宁中院审理查明
2021年4月初,被害人王雇佣上诉人刘在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被害人经营的一家特种轮胎店担任业务员。王某与刘约定,刘在销售轮胎时,必须得到被害人王某的同意,才能按销售价格销售。被告人刘四天后以被害人王家里有事,不再去轮胎店为由向其请假。在此期间,刘与刘某亮共同商量,轮胎店晚上无人看管。2021年4月14日23时至2021年5月2日23时,被告人刘多次于深夜驾驶被告人刘所拥有的××××起亚牌汽车至被害人“某特种轮胎”店。被告人刘用钥匙打开卷闸门后,多次实施盗窃,先后18次盗窃店内各种型号汽车轮胎共计30个。其中,卖轮胎三次,收现金约4800元,微信交易18020元,共计22820元。2021年5月17日经湟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轮胎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为41280元。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刘、原审被告人刘某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刘、刘某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刘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提出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联系贩卖赃物,收受赃款,控制赃款,起主要作用。他是主犯。刘某良未收受赃款,控制赃款,未收受赃款,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因刘某良积极赔偿被害人被盗赃款41280元,有悔罪表现,追回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减轻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无犯罪记录。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刘某亮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村无重大不良影响。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受理。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本文标签: 盗窃4800不起诉难度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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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焰刀光
2022-03-14 04:44: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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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搏汪洋
2022-03-14 08:17:37 回复
估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为41280元。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刘、原审被告人刘某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刘、刘某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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