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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都有一个共同的做法,就是怕麻烦,怕时间长,怕中间有变数,总是想尽办法一次性解决问题。在致人伤残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事故当事人的身影。无论是通过协商调解还是法院判决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都有一个共同的做法,就是怕麻烦,怕时间长,怕中间有变数,总是想尽办法一次性解决问题。

在致人伤残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事故当事人的身影。无论是通过协商调解还是法院判决,总能看到类似“一次付清没关系”的说法,而且几乎都是一次性付清相关赔偿费用。

从诚实表示真实意愿的约定来看,若干年后,绝大多数残疾人及其家属不会再要求对方进一步赔偿,或者是为了面子,或者只是私下手段。但更多的人可能根本不知道对方可以继续赔偿相关费用,即使有法律支持也可以去法院再次起诉!【/s2/】这个案例分享给大家交流。

⑴。基本案情:1992年11月20日,何某某因曲某某驾驶的公交车制动问题发生事故受伤,后经鉴定为一级伤残。1995年,双方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曲某某按调解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

2014年3月27日,何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超过固定护理期、辅助器具给付期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期的,赔偿权利人要求继续支付护理费、辅助器具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的,或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义务人继续支付相关费用五年至十年。”规定,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曲某某继续赔偿相关费用10年: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褥疮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0余万元。

诉讼中,经曲某某申请,对何某某的伤残等级和护理时间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为一级伤残,依赖终身护理。

(2)。案件审理焦点:【/S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是否适用于本案?精神损失费、褥疮医疗费、鉴定费该不该支持?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期限应如何确定?

⑶。法庭诉讼中的判决要点:

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两个法院的审理,认为:

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虽然发生在1992年,但在原诉讼确定的20年赔偿期限届满后,何某某仍然存活。他于2014年就超过确定赔偿期限的相关费用发起了新的诉讼。本次诉讼是基于诉讼后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新事实而提起的,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除外条款,符合本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将其作为新案件受理。

②曲某某在20年前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今年46岁的何某某,在获得民事赔偿后,已经存活了20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他有权再次领取护理费和辅助器具费。何某某主张的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均为超过原诉讼确定的20年缴费年限的费用,且鉴定意见证明为不可避免的费用,一审法院支持符合前述司法解释。鉴于他们的年龄、伤残等级和目前的生活环境,上述费用的缴费年限在司法解释确定的5至10年范围内确定为10年。

③据调查,目前何某某与丈夫共同经营瓷砖零售业务,每月还享受低保、伤残津贴等政府固定补助390元。何某某有生活来源,法院不支持何某某要求伤残赔偿的诉讼请求。其主张的褥疮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鉴定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4)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作为法律依据直接引用。其形式分为解释、规定、答复和决定。司法解释对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适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和问题如何适用法律,都是以解释的形式出现的。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三十二条,突破了最常用的一次性包款结案模式,为遭受交通事故的残疾人今后的生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对此类纠纷的解决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第二,本案是20年前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延续,也正是因为双方之间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才在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情况下予以受理。这第32条可能是解释中最不适用也最容易被忽略的条款。以后这种情况可能会越来越多,需要大家注意。

第三,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也存在提供保障后,根据残疾人的实际寿命(只要活着),定期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结合本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强调虽然法院在法律文书中明确了定期给付的时间、方式和标准,但是在给付期间,相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给付金额。一般来说,支付方不会主动调整增加额,而残疾方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来要求增加额。

第四,之前看了一个案例,一个未成年人在遭受意外导致残疾赔偿后,再次起诉要求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将这两个案例放在一起研究,不难发现,法院普遍支持遗属和残疾人生活中不可避免的护理费和辅助器具。

第五,残疾人再次请求继续支持残疾赔偿金的,由法官判断是否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两个条件,符合条件才会支持。赡养金额和年龄标准将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定。

第六,需要注意的是前后两次纠纷建议通过正规诉讼途径解决。如果20年通过私下协商解决,不仅是证据可采性的问题还有很多问题,估计成功的可能性不大。这一条的广泛应用,即使是不正确的宣传,也可能造成相应的道德风险,这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七,在汽车已经基本普及的今天,驾驶汽车不再是一件高深莫测的事情。旅行中的意外已经非常普遍,各种保险制度也已经比较完善。人的一生最痛苦的事,就是背负良心的债。交通事故致人伤残属于过失行为,在没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情况下,一般不构成犯罪。另外,对肇事者的赔偿金额也不是很大,事故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赔偿解决。

这一条虽有加重肇事者责任的意思,但必须摒弃“打残不如死,打残后养老至死”的错误做法。造成了很多施暴者走向极端,以至于经常听到施暴者通过再次翻车、拖拽伤者等方式杀害伤者。更有甚者,还有姚嘉欣持刀刺死伤者的极端做法,使其犯下重罪,被判死刑。

交通事故过了三年还能起诉吗伤着还没有好(交通事故发生20年后,还能再起诉并获得赔偿,这到底是为什么?)

不要做那些过激的事情,你会被警告的!

是的,有几个问题:这种起诉继续赔付的方式是当事人20年后才能再次起诉,还是赔偿5到10年后才能继续起诉?

有没有可能通过这种方法分阶段重复起诉,直到残疾人死亡?

《解释》第三十二条虽然没有明确限定次数,但使用了“继续支付相关费用”的措辞,意味着可以再次继续起诉,从而实现了与定期支付的支付方式的协调。

是的,还有一个问题。对于残疾人再次起诉的这些费用,事故发生时的保险公司是否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是有限额的。如果已经第一次用尽,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商业第三方保险会不会赔偿?

怎么补偿?

这可能也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需要在以后的司法解释或者案例中予以明确。

文章仅供讨论交流。希望你不要打扰大家。有问题可以咨询律师。最后,关于行车安全的问题,我想提醒大家一件事:

路上遇行人,提前做好防范;不管红灯还是绿灯,先减速。

分心驾驶危险,手机微信很少用;不要怕出事,依法解决对的问题。

资料来源:中国法律咨询学会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过了三年还能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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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抚裙

    抚裙

    2022-03-14 03:51:29    回复

    纠纷的新事实而提起的,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除外条款,符合本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将其作为新案件受理。②曲某某在20年前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今年46岁的何某某,

  • 声名鹊起

    声名鹊起

    2022-03-14 03:04:43    回复

    违法情节的情况下,一般不构成犯罪。另外,对肇事者的赔偿金额也不是很大,事故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赔偿解决。这一条虽有加重肇事者责任的意思,但必须摒弃“打残不如死,打残后养老至死”的错误做法。

  • 霸气帝王

    霸气帝王

    2022-03-14 05:21:22    回复

    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和问题如何适用法律,都是以解释的形式出现的。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三十二条,突破了最常用的一次性包款结

  • 柴宜磊凡

    柴宜磊凡

    2022-03-14 01:22:57    回复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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