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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钟诚政发〔2017〕116号各区(市)县人民法院,我院各业务部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指南(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成都市两级人



钟诚政发〔2017〕116号

各区(市)县人民法院,我院各业务部门: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指南(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成都市两级人民法院将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指南(试行)

为统一全市法院裁判标准,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分两个层面制定本审判指南。

一、程序性问题

第一条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认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过错的,应当追加医疗机构为被告,案件原因仍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第二条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害,部分赔偿请求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赔偿请求人在指定时间内主张权利。

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其他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的,经说明理由后,法院对已经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不再为其预留必要的强制保险赔偿份额。

第三条【涉及精神病的伤残等级鉴定】涉及精神病的伤残等级鉴定应当委托具有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颅脑损伤的精神鉴定应在治疗结束后六个月进行,重型颅脑损伤的精神鉴定应在治疗结束后九个月进行。

鉴定意见是否符合前两款规定,由法院依职权审查。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法院应当予以说明。

第四条【鉴定人出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涉及专门性问题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

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无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拒绝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院根据鉴定人出庭情况决定是采纳现有鉴定意见还是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第五条二审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经审查符合鉴定要求的,应当发回重审。但当事人同意二审委托鉴定并直接处理的除外。

第六条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份不明者死亡,没有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未经法律明确授权,由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但不包括为死者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费用。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第七条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除外。

交警部门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引导当事人申请,将事故卷宗材料移送入档,综合认定事故责任。

第八条对于不符合标准的电动两轮车,法院应当按照非机动车的标准进行定性和责任划分。

对于电动三轮车,不宜认定为机动车,让其承担交强险责任,但责任比例的划分应参照机动车。

三。保险责任的认定

第九条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包括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如服务损失、鉴定费、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等。不属于强制保险赔偿范围,但精神损害赔偿除外。

第十条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在强制保险限额内,当事人有权选择精神损害赔偿是否优先支付。

第十一条【第三方身份的认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导致车上乘客离开车辆,被车辆碾压,造成受伤或死亡,车上乘客不属于“第三者”,车辆不予赔付交强险。

如果司机下车后被这辆车碾压,司机不属于“第三者”,这辆车不赔交强险。

第十二条特种车辆通行发生事故,给第三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通保险赔偿责任。

特种车辆在特种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给第三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的赔付责任。

第十三条多车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过各车责任限额之和的,由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过每辆车强制保险限额之和的,各保险公司按照责任限额之和与责任限额的比例承担强制保险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连续多车碰撞造成第三人伤亡,部分车辆逃逸且无法查证的,可以先全额赔付未逃逸车辆的交强险。

第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的,交强险的赔偿金额按照每个被侵权人的损失占总损失的比例确定。

第十六条无证驾驶、酒驾、毒驾、故意交通事故的,对于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的赔偿金,保险公司不再向侵权人支付赔偿金。

第十七条被盗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的,保险公司只承担交通事故限额内施救费用的给付义务,享有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商业三重险。

第十九条商业三重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项目为法律禁止的,保险公司只需向投保人出示免责项目即可。

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项不属于法律禁止的,保险公司不仅应当就免责事项向投保人进行提示,还应当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以足以引起被保险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提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视为已经履行提示义务。

本公司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的,视为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在通过网络、电话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提示并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第二十一条车载货物坠落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专项保险是商业三重保险的附加险。保险公司按照上述附加险的保险协议承担保险责任。

四。损失识别

第二十二条【死亡(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死亡(伤残)赔偿金按照辩论终结时第一审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

赔偿请求人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被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常住户口为城镇或主要收入来源为城镇的农村居民,或迁入居住的失地农民,可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伤残)赔偿金。

同一案件受害人中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统一的赔偿标准,一般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做法。

第二十三条受害人死亡或者伤残时未满六十周岁的,死亡(伤残)赔偿金按照二十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第二十四条【死亡(伤残)赔偿补偿系数】多处伤残的受害人,伤残系数以评定的最高等级为准,附加伤残等级2-10级的,分别累加0.09、0.08、0.07、0.06、0.05、0.04、0.03、0.02、0.01。

第二十五条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被扶养人的补偿标准,从有利于被扶养人的角度确定。被害人是农村居民但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需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的个人情况,确定适用城市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第二十六条成年被抚养人应当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条件。

“丧失工作能力”一般指男性60岁,女性55岁。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应基于对工作能力的评估。被赡养人缴纳的社会保障金额明显低于城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生活支出的,应当补足差额。

第二十七条【胎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预留】为胎儿预留被抚养人生活费,仅限于交通事故发生时怀孕的情形。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的,就发工资,否则不发工资。

第二十八条【误工费特别补偿对象】受害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或者其他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导致其实际收入减少的,应当支持误工费。

第二十九条【误工特殊时间】医师休息期满日期早于固定伤残日期的,误工时间以医师休息期满日期为准;医嘱有效期晚于伤残认定日的,误工费计算至伤残认定前一日。

如果后续治疗期在伤残定级后,不计算误工费。

案件审理中,当事人申请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的,除特殊情况外,误工时间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被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在辩论终结前参照一审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按自然日计算,即每月30天,误工费期间不扣除休息日。

第三十一条【护理费标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工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工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当事人不能用证据证明护理人员收入的,护理费按照成都市主城区普通护理人员120元/天、特殊护理人员200元/天执行;一般护工80元/天,非市区特殊护工120元/天计算。特殊护理一般是指卧床不能动,需要24小时护理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护理人员数量】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第三十三条【护理期限】护理期限应当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可以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

对于伤残等级较高的被侵权人,尤其是植物人,法院判决护理费赔偿期限为5年,期满后可另行主张。

第三十四条【护理依赖】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应当根据鉴定意见确定。

护理费的赔偿标准取决于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服务业平均工资。

护理依赖补偿系数为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

第三十五条【后续治疗费】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的有效证明或者鉴定意见确定。

第三十六条【面部瘢痕的后期治疗】对于发生在面部、颈部等暴露部位,严重影响器官功能的瘢痕,修复费用可视为后续治疗费用,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后续治疗费影响伤残等级的,应当予以说明,并告知当事人选择一种方案。

疤痕修复不改变伤残等级的,后续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一并支持。

第三十七条【残疾人辅助器具收费】残疾人辅助器具的收费应当按照“一般适用”的标准确定。

安装和更换假牙的费用应确认为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是确定营养费的主要标准,医生的建议只是参考标准。

第三十九条营运车辆停运损失包括车辆停运固定损失和实际收入损失。

车辆停驶固定损失包括定期支付给关联企业的费用和固定费用;实际收入损失应参照同期行业平均营业收入(实际收入)水平按一定比例确认。

第四十条【非营运车辆普通替代运输费用】非营运车辆普通替代运输费用应当充分考虑必要性和合理性,根据受损车辆的价值和一般用途确定。

交通事故发生半年后还能起诉吗(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第四十一条法院应当慎重确定车辆折旧损失,通常不予支持。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没有重大误解或者其他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原告另行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来源|成都中院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超过一年还能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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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俗染

    俗染

    2022-03-14 02:54:24    回复

    居民,或迁入居住的失地农民,可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伤残)赔偿金。同一案件受害人中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统一的赔偿标准,一般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做法。第二十三条受害人死亡或者伤残时未满六十周岁的,死亡(伤残)赔偿金按照二十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岁;75周

  • 真知灼见

    真知灼见

    2022-03-14 02:33:06    回复

    费和伤残赔偿金一并支持。第三十七条【残疾人辅助器具收费】残疾人辅助器具的收费应当按照“一般适用”的标准确定。安装和更换假牙的费用应确认为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费用。第三十八条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是确定营养费的主要标准,医生的建议只是参考标准。第三十九条营运

  • 似是当时少年郎

    似是当时少年郎

    2022-03-14 12:25:35    回复

    他保险凭证上提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视为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本公司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的,视为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在通过网络、电话订立的保险合同

  • 小熊走丢了

    小熊走丢了

    2022-03-14 06:25:30    回复

    【非营运车辆普通替代运输费用】非营运车辆普通替代运输费用应当充分考虑必要性和合理性,根据受损车辆的价值和一般用途确定。第四十一条法院应当慎重确定车辆折旧损失,通常不予

  • 千面书生

    千面书生

    2022-03-14 06:36:22    回复

    【护理人员数量】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第三十三条【护理期限】护理期限应当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可以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对于伤残等级较高的被侵权人,尤其是植物人,法院判决护

  • 欧琴山雨

    欧琴山雨

    2022-03-14 01:22:39    回复

    为什么

  • 蒋瑗菁贝

    蒋瑗菁贝

    2022-03-14 01:22:39    回复

    是这样

  • 夏侯琰冠菡

    夏侯琰冠菡

    2022-03-14 01:22:39    回复

    不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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