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8 | 评论:3
来源:天山网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张绣通讯员蓝嘉妤
2017年,纪和男友海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带着纪与前夫所生的两个孩子生活在一起。
2019年的一天,吉某在家和情人约会时被海某发现。事后,两人经常为此事发生争吵。2021年9月,吉某将海某起诉至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但是,海某不同意。他坚持认为自己是受害者,应该得到赔偿。如果他要离婚,吉某需要赔偿他10万元。
法院宣判离婚后,海某将吉某起诉至乌尔禾区法院,要求吉某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吉某在与海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对海某造成了精神损害,应当对海某进行精神赔偿。结合纪某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损害后果等因素,法院判决纪某赔偿海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法官提醒
夫妻之间的忠诚不仅是一种传统美德,也是一种法律义务。对婚姻不忠,不仅破坏夫妻关系,拆散家庭,还会伤害无辜的孩子,败坏社会风气,这是法律所禁止的。
离婚后,人民法院支持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彰显法律的正义和道德力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3条第2款:
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二)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编制适用问题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享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在适用《民法典》第1091条时,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符合民法第1091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以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又不依据该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另行起诉。
(三)以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一审未依据《民法通则》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主张损害赔偿的,二审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共同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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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能起诉小三要精神损失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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