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6 | 评论:2
近日,该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窃电案的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杨某某提起公诉。
2020年1月至5月,被告人姜某某在租用马鞍山某餐饮管理公司冷库期间,安排被告人杨某某利用窃电设备干扰电表的方式,多次窃取电力资源。被盗电量价值人民币27911.52元。
检察官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两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本文标签: 盗窃案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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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小不正经
2022-03-14 07:48:31 回复
百六十四条规定,两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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