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债权债务 >> 正文
简介: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与内蒙古金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1民中1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与内蒙古金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内01民中14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许海峰,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法官,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欠别人钱被告了会坐牢吗(法院欠钱当被告,判决:偿还欠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金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杨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海涛,内蒙古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回民区法院)因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0104号民事判决,向被上诉人内蒙古金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提起上诉。我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二审期间各方均无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征询当事人意见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回民区法院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金马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1.金马公司未向回民区法院支付相关款项。在一审法庭调查过程中,金马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向案外人东河区铁西仓储制品加工厂支付了三笔涉案款项,而非直接向回民区法院支付。而且金马公司提交的三份转账凭证均显示付款用途为“材料款”、“钢材款”等。回民区法院没有向案外人购买钢材等物资,金马公司也不可能代表回民区法院向案外人支付钢材、物资款。一审判决对此没有说明,应该是因为事实不清。2.金马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否实际支付了案外人。本案证据中没有案外人出具的收款凭证,唯一的记账凭证也是金马公司单方形成的,证明力较弱。3.如果金马公司根据回民区法院的发函向案外人付款,根据1996年底金马公司与回民区法院交换的三份函件和票据存根的形成时间,金马公司之前向案外人付款,回民区法院要求其代为付款,存在明显的事实矛盾,不应认定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一审判决只明确了金马公司的实际付款时间,没有明确三封信的形成时间,也没有说明存在的事实矛盾,是由于事实认定不清。第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即使按照金马公司的说法,双方在1996年底就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但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最高诉讼时效20年,已经失去了胜诉的权利。1.如金马公司所述,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发生于1996年底,从该时间点至2018年3月金马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历时21年多。无论是按照当时有效的《民法通则》第137条,还是后来按照《民法通则》第188条和《民法典》第188条规定,法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最长诉讼时效为固定期间,因为和最长诉讼时效应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的基本法律事实发生在1996年底。最长诉讼时效应当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从1996年底至2016年底。金马公司在2016年底前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已丧失胜诉权利。一审法院认定自2017年7月28日起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计算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2008年诉讼时效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但本案于2021年1月8日立案,2021年2月2日开庭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此时,2008年诉讼时效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3日修订,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修订后的2021年诉讼时效)。2021年《诉讼时效》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施行后,案件仍在第一、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因此,本案应适用2021年诉讼时效规定,一审法院引用2008年诉讼时效规定是错误的。综上,一审民事判决中,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金马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回民区法院认为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中,金马公司提供了1996年双方借款关系的原始凭证和2007年、2008年、2009年连续三年双方的对账文件。以上证据可以反映回民区法院于1996年向金马公司借款51.5万元,借款用途为支付赔偿金。因此,双方的借款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借款金额是准确的。关于诉讼时效,双方2007年至2009年的对账是对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但对双方对账后的支付时间没有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履行期间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对于回民区法院的欠款,2017年7月28日,金马公司向回民区法院出具了《回民区法院应付款项及利息说明》,这是金马公司向回民区法院主张贷款债权的证明,回民区法院也认可其于2017年11月收到该说明。因此,金马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提起的诉讼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关于本案是否超过20年最高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于无履行期的合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不能确定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中国金马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回民区法院主张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日起计算,最长诉讼时效不超过20年。综上,请求驳回回民区法院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金马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判令回民区法院偿还贷款本金51.5万元及利息(以贷款本金51.5万元为基准,月利率6.63‰,自199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本金止);2.案件受理费由回民区法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6年,回民区法院分三次向金马公司借款15万元、92480元、272520元用于支付赔偿金,共计51.5万元。金马公司代回民区法院支付上述款项后,回民区法院于1996年10月23日、11月13日、12月11日向金马公司出具借款凭证,写明借款原因,要求金马公司暂予支付。此后,金马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出具了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工程欠款利息计算清单》,其中载明:截至2007年12月31日所欠借款515000元,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利息515000×6.63×12个月= 40973.4元,经回民区法院加盖公章确认。2009年12月31日,金马公司出具《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未清偿项目利息计算清单》,其中称,截至2008年12月31日,未清偿贷款本息共计555973.4元,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利息555973.4×6.63%×12个月= 44233.24元,经回民区法院加盖公章确认。2017年7月28日,金马公司出具《回民区法院关于工程款及所欠利息的说明》,称于1996年11月向金马公司借款51.5万元,并将该说明送达回民区法院。2018年3月21日,金马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回民区法院偿还欠款本息,至今未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本案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2.如果存在借贷关系,金马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对此,该院分析如下:在关于金马公司与回民区法院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的部分,金马公司提交了1996年的三份借款凭证原件,上面有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借款原因、借款方式等内容,可以作为金马公司的债权凭证,其还提交了盖有银行转账三角印鉴的缴款单、汇票委托书。结合金马公司出具并经回民区法院确认的2008年、2009年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未清偿项目利息计算清单,可以确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金马公司实际已借给回民区法院51.5万元。至于金马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由于双方并未约定借款的还款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即原告)要求债务人(即被告)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金马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回民区法院送达的《关于回民区法院所欠工程款及利息的说明》,应认定为其对涉案债权的主张。金马公司第一次起诉要求偿还借款的时间为2018年3月21日,其起诉时间不超过3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故金马公司上诉,综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晰。金马公司已于1997年1月1日前完成放款义务。金马公司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后,回民区法院至今未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由于双方在1996年建立借款关系时对利息没有约定,因此在2008年12月31日出具的《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未清偿项目利息计算清单》中确认了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利率为每月6.63‰),后在2009年12月31日出具的《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未清偿项目利息计算清单》中重新确认了贷款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回民区法院应偿还金马公司借款51.5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1.5万元为准,月利率6.63‰)二、驳回金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66元,回民区法院6437元,金马公司2829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审理后,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另查明,2018年3月23日,金马公司针对回民区法院拖欠其工程款及欠款的事实,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回民区法院偿还欠款本金5848478.2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认为,未付工程款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未付贷款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金马公司应另行起诉。该案没有审理所欠贷款部分。该案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二审法院未审理该笔未还贷款。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1 .回民区法院与金马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借贷事实;二是金马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

鉴于第一个焦点,金马公司已提供了回民区法院出具的载明要求金马公司赔偿包头市东河区铁西畜产品加工厂的相关内容的书面证据、金马公司向包头市东河区铁西畜产品加工厂支付相应款项的付款凭证、金马公司与回民区法院的对账证据。金马公司已完成初步举证,可以证明本案双方存在借贷事实。1.关于回民区法院认为未收到金马公司付款,金马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用于“材料款”和“钢材款”的上诉主张,不能充分证明本案借款事实,因为回民区法院在1996年向金马公司出具的三份书面文件中明确“转金马公司付款”,即, 相关款项被指示交付,回民区法院以未收到款项为由,否认金马公司交付事实无根据。 回民区法院出具的书面证据与金马公司付款凭证所述金额一致。这两份证据可以相互印证金马公司按照回民区法院的要求支付款项的事实。如果回民区法院否认本案中付款凭证用于“材料款”和“钢材款”的事实,则回民区法院应当对上述款项实际为材料款和钢材款而非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回民区法院未能提供相应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2.至于回民区法院主张本案无实际收款人出具的收据,金马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付款的真实性。金马公司就其付款事实提供了中国建设银行汇票委托书(存根)。委托书草稿是中国建设银行而不是金马公司单方出具的,可以证明金马公司支付了款项的事实。因此,回民区法院以无收据为由,否定了金马公司的交付行为。3.关于回民区法院出具的书面证据与金马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形成时间的矛盾,本案涉案51.5万元由金马公司分三期支付,其中两张付款凭证中载明的付款时间在回民区法院出具书面证据之前。综合本案所有证据,金马公司的付款金额与回民区法院出具的书面证据中的金额一致。2007年至2009年,回民区法院以书面形式向金马公司确认了尚未支付的本金51.5万元,而在借贷实务中,常见的是先支付后出具书面证明。因此,本案中,金马公司之前付款,回民区法院后来出具书面证明的问题,不足以推翻借款事实。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义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借款事实发生在1996年,回民区法院确认欠款发生在2007年至2009年。回民区法院出具的所有书面文件均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拒绝还款。金马公司有权随时请求回民区法院。金马公司以《回民区法院关于工程款及所欠利息的说明》的形式向回民区法院主张权利,故其权利受损的日期应为其发送该说明的日期,即2017年7月28日。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3月23日,金马公司首次提起诉讼时,金马公司的诉讼请求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三年一般诉讼时效,也未超过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回民区法院关于本案最长诉讼时效超过20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一审法院适用2008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问题,2021年1月8日立案。此时,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刚刚生效,但修订内容并未对原规定第六条进行实质性修改。因此,一审法院虽然适用了修改前的规定,但并不影响本案诉讼时效的确定。初审

综上,回民区法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32元,由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负担。

这是最终判决。


张法官

张哲法官

洪启彦法官

2001年5月28日

法官助理齐乐

职员李杰

本文标签: 欠个人钱被起诉我会坐牢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李曼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网友点评

  • 上氼

    上氼

    2022-03-14 12:30:10    回复

    院于1996年10月23日、11月13日、12月11日向金马公司出具借款凭证,写明借款原因,要求金马公司暂予支付。此后,金马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出具了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工程欠款利息计算清单》,其中载明:截至2007年12月31日所欠借款515000元,

  • 秃顶老男人

    秃顶老男人

    2022-03-14 05:17:30    回复

    玉泉区人民法院0104号民事判决,向被上诉人内蒙古金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提起上诉。我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二审期间各方均无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根据《

  • 雄霸天下

    雄霸天下

    2022-03-14 06:19:22    回复

    款方式等内容,可以作为金马公司的债权凭证,其还提交了盖有银行转账三角印鉴的缴款单、汇票委托书。结合金马公司出具并经回民区法院确认的2008年、2009年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未清偿项目利息计算清单,可以

  • 宇宙第一帅

    宇宙第一帅

    2022-03-14 12:05:26    回复

    马公司未向回民区法院支付相关款项。在一审法庭调查过程中,金马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向案外人东河区铁西仓储制品加工厂支付了三笔涉案款项,而非直接向回民区法院支付。而且金马公司提交的三份转账凭证均显示付款用

  • 卢希剑儿

    卢希剑儿

    2022-03-14 01:16:50    回复

    惊呆我

  • 潘行荣滢

    潘行荣滢

    2022-03-14 01:16:50    回复

    你说的没错

  • 颜伯朗娣

    颜伯朗娣

    2022-03-14 01:16:50    回复

    震惊

本文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

红际法律

法律信息科普法律知识
网站分类
最近发表
推荐文章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19(房屋装修合同样本怎么写?房屋装修的具体流程?)
  • 合同专用章有编号吗(注意!漯河老俩口被骗)
  • 合同专用章需要备案吗(2022年办理刻章备案都需要什么材料?)
  • 合同专用章样式(最高法院民二庭:关于四个公章实务问题的解答)
  • 合同专用章图片(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章,各印章的功能及注意事项)
  • 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区别(财务章、公章、合同章、发票章,有关印章的最全风险汇总)
  • 合同专用章尺寸大小(行政管理:企业印章管理暂行细则(中小企业适用))
  • 合同专用章电子章制作(「放心签」合同电子签章怎么弄)
  • 房屋装修合同简单范本(房屋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21(房屋装修合同(简单)模板)
  • 湘ICP备2021010099号
    切换白天模式 切换夜间模式 白天返回顶部 夜间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