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55 | 评论:1
【判断要点】1。《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的,是当事人必须同意进行主体合并审理的规定,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为二人以上。”我国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当事人必须同意标的合并审理。2.银行根据其与贷款人签订的几份借款合同,在本案中提起诉讼。主借款合同下的借款人和贷款人都是一样的。银行将与同类借款合同纠纷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将进行合并审理,即诉讼标的的合并。人民法院审理多个借款合同纠纷不违反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三终字第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博信药业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闽侯县尚洁镇惠好路8号2楼。
法定代表人:翁,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地址:福建省闽侯县甘蔗镇八一西路128号。
负责人:陈蓉,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凯,福建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卿,福建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嘉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闽侯县尚洁镇惠好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翁。
(为行文方便,此处省略当事人部分身份信息)
原审被告人:翁清杰,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上诉人福建博信药业有限公司(原福建惠好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信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闽侯支行、原审被告福建嘉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原福建惠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建康力美乃攀制品有限公司、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海峡国际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房地产(福建)有限公司、翁、翁、翁、翁、刘兰英有关联。翁清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敏敏子楚终字第10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博信公司上诉称:中国建设银行与博信公司签订了十五份金融借款合同,每份合同的借款时间、金额、期限各不相同,形成了十五份独立的法律关系,中国建设银行应当单独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上述借款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其他借款合同管辖法院为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涉案的十五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移送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建设银行回复称:(1)中国建设银行依据十五份金融借款主合同及相应的担保合同,对本案提起诉讼。这十五笔债务虽然发生的时间不同,但主债务人是同一个,很多债务的担保人也是同一个。本案的十五起借贷债务纠纷应当作为共同诉讼一并审理;(2)本案十五笔债务总额约四亿元,涉及多方,在当地社会影响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驳回博信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国建设银行根据与博信公司签订的7份银行承兑汇票协议和8份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对本案提起诉讼。十五份主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均为中国建设银行,借款人均为博信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将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15起类似借款合同纠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会进行合并审理,属于诉讼标的合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的,是当事人必须同意进行主体合并审理的规定,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为二人以上。我国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当事人必须同意标的合并审理。十五份借款合同涉及的出借人与借款人相同,一审法院一并审理上述借款合同纠纷不违反法律规定。[/s2/]博信公司对一审法院十五份借款合同合并审理产生的纠纷提出异议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被告翁、翁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于涉港民商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博信公司援引本通知对一审法院管辖提出不当异议。中国建设银行就十五份借款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纠纷,提出398,812,769.17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一方当事人涉及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综上,应维持一审认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博信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请求不成立,我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最终裁决。
于小寒法官
代理法官黄希武
代理法官张克新
2017年7月24日
职员赵迪
来源:民事审判
本文标签: 被起诉后其他银行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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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海桑田不负你
2022-03-14 05:27:10 回复
托代理人:陈晓卿,福建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福建嘉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闽侯县尚洁镇惠好路8号4楼。法定代表人:翁。(为行文方便,此处省略当事人部分身份信息)原审被告人:翁清杰,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上诉人福建博信药业有限公司(原福建惠好药业有
拉风男人
2022-03-14 12:21:01 回复
主体合并审理的规定,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为二人以上。我国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当事人必须同意标的合并审理。十五份借款合同涉及的出借人与借款人相同,一审法院一并审理上述借款合同纠纷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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