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29 | 评论:1
6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据介绍,《意见二》新增17条规定。明确受犯罪集团诱惑实施电信诈骗的大学生,可以不按轻微犯罪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表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为团伙犯罪或团伙犯罪,具有组织严密、人数众多、层级分明等特点。对此类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原则是明确的、坚定的、不可改变的,但指的是总体上的从严,同时也要求从宽、宽大。
“对于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惯犯,我们将坚决从重处罚。但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应当综合考虑其身份、主观恶性、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从宽处罚。”李说,特别是近年来,发现诈骗犯罪集团蛊惑、引诱在校大学生和刚毕业的大学生参与实施诈骗。只要这些人悬崖勒马,真心悔过,还是应该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依法从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危害相对较小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李表示,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被查封账户内的资金应当优先返还受害人,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比例返还。确保尽最大努力挽回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下为全文。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为进一步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打击上下游相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1.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地点,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犯罪地点和结果地点外,还包括:
(一)开设、出售、转让、藏匿用于犯罪活动的手机卡、交通卡、物联网卡的场所;
(二)开立、出售、转让、隐藏、使用用于犯罪活动的信用卡的场所,交易对手交付、汇出资金的场所;
(三)用于犯罪活动的银行账户,开立、出售、使用非银行支付账户的场所,交易对手交付、汇出资金的场所;
(四)用于犯罪活动的即时通讯信息、广告信息发送、接收、到达的场所;
(五)用于犯罪活动的“调制解调器池”、“GOIP设备”、“多卡宝”等硬件设备的销售场所、上网场所和藏匿场所;
(6)用于犯罪活动的互联网账号的销售和登录场所。
二是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工具、技术支持等帮助,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利润,从而形成多层次犯罪链条,或者利用同一网站、通信群、资金账户、犯罪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应当认定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关联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办理。
3.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者团伙,在境外实施针对境内居民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但是,出境前往境外诈骗犯罪窝点超过30日或者一年内多次出境前往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非有证据表明他已经出国从事合法活动。
4.无正当理由持有他人单位结算卡,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具有信息发布、即时通信、支付结算等功能的互联网账户密码和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批量提及的互联网账户密码和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的数量,除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以外,直接按照查获的数量确定。
6.在网上注册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时,以通过网上认证为目的,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信息、更换他人身份证件照片的,属于伪造身份证件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有上述两种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一)买卖或者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户密码、网上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
(二)买卖或者出租他人手机卡、交通卡、物联网卡的。
8.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应当根据行为人购买、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户密码、网上支付接口、网银数字证书,或者他人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数量、次数,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过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综合认定。
买卖或者出租公司的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或者非法开立、出售、出租他人的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由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提供服务,可以视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买卖或者出租五张以上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户密码、网上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
(二)买卖或者出租他人手机卡、交通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
十、电子商务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预付卡、游戏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侦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继续与其进行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以帮助追究信息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一、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入,以下列方式之一转移钱款、现金、现金的,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论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你真的不知道。
(一)重复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件开通的收款码和网上支付接口,帮助他人转账、取现或者提取现金的;
(2)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预付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进行财产转换和套现。明显不同于市场的价格;
(三)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
实施上述行为,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宣传、支付结算帮助,或者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产生的收入的,可以认定为诈骗犯罪,但诈骗行为人尚未到案的,可以依法先追究已经到案的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13.办案地公安机关可以调取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材料。通过公安机关信息系统依法在其他地方制作和采集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记录调取时间、使用的信息系统名称等相关信息,调取人签名并加盖办案地公安机关印章。如果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证据。
14.对通过国际(地区)警务合作收集或者境外警方移交的境外证据材料,境外警方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发现、收集、保管、移送等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就上述证据材料的来源、移送过程、种类、数量、特点等作出书面说明,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15.境外司法机关抓获、羁押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在境内受审的,境外羁押期限可以从刑期中扣除。
十六、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要全面收集证据,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等级地位和作用,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科学量刑,确保罪有应得。
对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的犯罪集团、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犯罪团伙骨干分子,以及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依法严惩。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团伙中的共犯,特别是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金额相对较低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领取少量报酬的人员,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并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罚。
17.扣押的涉案账户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比例返还。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17日
微信号出租还是「诈骗」?9名大学生“坦白”今年4月,长沙星沙警方披露了一起大学生相信网上“出租微信号赚钱”,涉嫌参与电信诈骗的案件。
4月21日,长沙县某高校9名学生在辅导员的指引下,来到长沙县公安局黄兴派出所,提供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线索。听完防骗讲座,9名学生供认或“参与诈骗”。有同学说:“去年4月,我在网上看到出租微信号的信息。我什么都不用做。我每天赚150元。我非常兴奋。我把微信号租给对方用了几天。我拿回来后,发现有几笔转账记录。我没有在意,因为我不知道目的。直到前几天听了公安民警关于防范电信诈骗的讲座,我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于是主动向学校反映情况。”
在当天的原讲座中,警方特别提到,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提供求助信服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附加刑。
民警接到学生求助后,逐一登记,当场批评教育,并表示将进一步核实情况,保留进一步处置的权利。
为电信诈骗提供信用卡
大学生被判刑
据《泉州晚报》报道,大一新生吴某非法向同学提供25张信用卡,获利8000元。2020年8月,福建晋江人民法院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晋江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吴某是福建某知名大学的大一新生。2019年2月以来,在其中学同学余某(另案处理)的建议下,吴某非法向余某提供其同学或亲属丁某、王某等人信用卡22张及本人信用卡3张,获利8000元。后余某将上述部分信用卡非法提供给他人。
经查证,2019年3月,被害人苏某某在晋江市被他人骗69980元,涉案信用卡为丁某信用卡。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吴某在其就读的体育学院被公安机关抓获。
晋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认为,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及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悔罪、退还赃款赃物、预交罚金等情况,并充分考虑到吴某案发时系在校大学生,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无直接接触,本着宽严相济、教育挽救的刑事政策,依法对其予以缓刑,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
大学生不仅要小心
网络诈骗,
更要防范被不法分子利用。
不贪小便宜,
不相信高回报,
不是,点陌生链接。
如果你觉得被骗了,请立即报警!
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标签: 学生诈骗检察院会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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