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0 | 评论:3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投诉书
资阳刑事诉讼法[2021]第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 * *月* *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011990 * * * * * *,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群众,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村* *组,住址与住所地相同。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紫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4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1月14日移送我院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21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并对全部案件材料进行了审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法律审查查明,2018年6月,张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在婚恋网站上相识,同年7月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11月,双方协商结婚,但因彩礼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曾某某提出与张某某分手。张某某想挽回这段感情,曾某某不同意。张某某认为曾某某欺骗了自己的感情,多次要求曾某某赔偿恋爱期间包括感情损失费在内的一切费用。2020年8月18日,张某某给曾某某发短信,要求曾某某拿出20万元了结双方遗留的感情问题,否则将通过公布其在两人恋爱期间拍摄的私照来威胁曾某某。2020年9月27日,张某某再次给曾某某发短信,威胁不转账就将其私照发给紫阳县* *镇政府(曾某某现男友工作单位)、县纪委办公室、县教育局工作组。曾某某被迫打电话与张某某沟通。沟通中,张某某要求曾某某给他3万元赔偿。曾某某说自己没那么多钱,只同意给他5000元,并要求张某某收到钱后不要再骚扰她。曾某某于2020年10月15日通过支付宝转账5000元给张某某。但张某某收到此转账后,继续向曾某某发送威胁、骚扰短信。2020年12月2日,他在百度贴吧发布曾某某的私照和带有侮辱性语言的帖子,在网上传播,严重影响了曾某某的名誉和生活。公安机关在网上巡查时发现该帖子后,立即向曾某某了解情况,发现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经过前期工作,他由他的机关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检查鉴定、视听资料等。
上述取证程序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认罪,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我在此传达
紫阳县人民法院
黄英志巡视员
助理检察官王
2021年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紫阳县看守所。
2.三卷案卷和证据
3.证人(专家)名单的副本
4.认罪和惩罚声明的副本
5.量刑建议。
本文标签: 敲诈500元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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