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7 | 评论:2
[案情摘要]
2019年3月15日,被告B通过网络信用贷款系统提交个人身份信息申请贷款,原告A在网上批准了被告的贷款申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为B,贷款人为A,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循环贷款。被告B的借款申请获得审批额度42 000.00元,申请额度期限为12个月,被告B申请的借款金额为40 000.00元,利率为6.90%,借款用途为日常消费,还款方式为定期还本付息,到期还本付息,还款期限为每月。同日,原告甲向指定被告的账户发放借款40,000.00元。后来,被告B未能按期偿还本息。截至2020年11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39703.35元,罚息2819.01元,本息合计42522.36元。
[法官的陈述]
乙与甲通过网络信用贷款系统签订的网络循环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A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B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贷款本息的民事责任。甲要求乙偿还贷款本金39703.35元,支付截至2020年11月17日的罚息2819.01元及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偿还贷款本息之日止的罚息,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不能确定。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应随还贷一并支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年年末支付;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应在归还贷款的同时偿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来源:淄博市淄川区法院
编辑:孙嘉
本文标签: 网贷不还起诉会被罚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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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8:10: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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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2:37:12 回复
放借款40,000.00元。后来,被告B未能按期偿还本息。截至2020年11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39703.35元,罚息2819.01元,本息合计42522.36元。[法官的陈述] 乙与甲通过网络信用贷款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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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8:12: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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