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4 | 评论:2
是的,它是;不起诉是一个结果,当然要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决定不起诉的,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涉嫌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准则。
二、存疑不起诉能否再提起公诉有人认为,检察机关对涉嫌不起诉案件在发现新的证据后可以提起公诉的规定,一方面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涉嫌不起诉案件在发现新的证据后可以提起公诉;另一方面,这一规定对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这种不利表现为:社会会对有疑问不起诉的不起诉人产生“模棱两可”的评价,罪与非罪悬而未决,不时会遇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排斥和冷遇,日常活动难以开展。同时,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对新证据何时可以再次起诉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对于没有发现新证据的人,会有案件悬到死刑。因此,有学者建议取消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后才能提起诉讼的规定。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刑法》第四条也规定:“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控告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是公安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公安和检察机关作为指控犯罪的专门机关,当发现新的证据足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时,自然有权力和责任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一些案例。由于短时间内找不到关键证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等原因,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往往很难排除一些合理的疑点。但是基于办案期限,为了保障人权,他们只能在存疑的情况下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嫌疑人客观上没有犯罪。一旦找到相关证人或者抓到同伙,案件就水落石出了。这时候如果能证明他们没有被起诉,那原案就清楚了。
当然,作为公安、检察机关,也不应该忽视客观存在的社会负面评价。为了保障他们的权利,应加大对涉嫌不起诉案件的补充侦查力度,尽可能缩短查明案件的时间,尽快给涉嫌不起诉人一个有罪或无罪的明确结论。对此,有学者提出了公诉时效的概念,即对疑罪从无、不起诉后的起诉权行使设定合理的期限,自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限内,检察机关对不起诉人不起诉的,不再保留公诉权。笔者认为这一建议是合理的,值得研究。
三、存疑不起诉能否继续适用强制措施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一些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宣布决定并释放涉嫌不起诉人后,立即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目的是便于案件的进一步侦查,控制当事人(不起诉人)。这是不合适的。原因有三:
第一,没有法律法规甚至司法解释的依据。作为执法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非法律规定的权力不能行使,而作为守法者,法无禁止即可为。
第二,这不符合“放”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不起诉决定应当公开宣布,被不起诉的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被释放意味着获得自由,而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则是对自由的限制。
第三,这不符合不起诉的法律意义。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在起诉阶段终结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所谓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脱逃、自杀、隐匿犯罪证据、继续犯罪或者从事其他破坏活动,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强制措施适用于刑事诉讼的过程,宣布不起诉决定标志着刑事诉讼的终结,强制措施失去了存在的前提条件。
因此,在宣布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应当解除对其适用的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疑不起诉是指当事人暂时没有犯任何罪,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依法释放,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执法人员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以办案是有法律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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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解除取保了还得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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