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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在日常生活中,每当我们从各种渠道看到婚姻中不忠的新闻时,难免会对不忠的一方和插手破坏婚姻稳定的第三者嗤之以鼻,深恶痛绝。但其实在这些出轨和第三者事件中还是有这样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第三者被出轨一方欺骗

在日常生活中,每当我们从各种渠道看到婚姻中不忠的新闻时,难免会对不忠的一方和插手破坏婚姻稳定的第三者嗤之以鼻,深恶痛绝。但其实在这些出轨和第三者事件中还是有这样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第三者被出轨一方欺骗,误以为对方是单身,他们只是正常恋爱,没有意识到对方已经有了家庭,无缘无故就成了那个。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小三”一方是否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损失,以维护其个人权益呢?


被骗当小三可以要求赔偿吗(当发现自己“被小三”后,能否要求婚内出轨方进行损害赔偿)

[司法案例]


案件编号:(2021)民初桂1102第1165号

案由:人格权纠纷

案件当事人:原告是女方,是“第三者”;被告是已婚并有孩子的男人。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需要法院审核);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在微博中相识。被告自称单身,他符合原告的情人标准。约会后,他逐渐确立了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多次发生性关系。2021年1月,被告使原告怀孕。向原告提出结婚要求,被告哄着原告要求原告堕胎。春节期间,原告遇到了被告的员工,与他们交谈得知被告已经结婚生子,随后原告发现自己被被告骗了。被告见事情曝光,不想对原告和胎儿负责,多次要求原告放弃胎儿。原告须于2021年3月1日到医院堕胎。原告认为,被告长期隐瞒婚史,骗取原告感情,与原告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在发现原告怀孕后,不顾原告的身体和年龄,欺骗原告进行堕胎,给原告带来了长期的人身和精神伤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性自主权,导致原告流产,侵犯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


被告辩称:性自由权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原告要求被告因侵犯该权利而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原被告之间的相识和性关系是两情相悦、双方互爱的结果,属于道德伦理范畴,不能用法律手段追究被告责任。原、被告相识时,被告正在与妻子离婚,感情空空虚,导致被告与原告有相见恨晚的感觉。原告堕胎时,被告袖手旁观,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原告认为侵犯性自由是被告单方面的责任,这显然有失公允。

裁判分:

1.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相关证据材料,被告的行为明显存在过错,违背了社会公德,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0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和尊严的其他人格权”,原告的权利符合该条规定,属于一般人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995条规定,“侵害人格权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害人享有的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定和第一千零一条第一款“/s2/]的规定的限制,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相当于具体的行为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被告侵权的范围只延伸到原告本人。被告已经短信道歉,现在只需要当面口头道歉。只有当侵权行为对被害人的人格权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时,才需要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社会影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对损害没有明显过错。相反,被告的侵权行为确实对原告的身体、感情、生活、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及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法院判决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判断结果:

1.被告直接向原告口头道歉;

被骗当小三可以要求赔偿吗(当发现自己“被小三”后,能否要求婚内出轨方进行损害赔偿)

2.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3万元。


被骗当小三可以要求赔偿吗(当发现自己“被小三”后,能否要求婚内出轨方进行损害赔偿)

[案例分析]


1。既然如此,为什么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由于原被告与被告未结婚,即未结婚,所以不能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中关于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意或者重大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客体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本案中,原告是在被告的欺骗下与其交往的。在交往过程中,被告向原告隐瞒了自己已经结婚生子的事实,将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置于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地位。在双方关系中,原告没有过错,但由于被告与其发展了恋爱关系而未离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迫使原告成为被告婚姻的第三者,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其人格尊严。


再者,由于人格尊严是公民享有的一般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也属于公民人身权的重要范畴。在没有男女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不知情的一方可以通过主张侵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与被告在误解的基础上发生关系,导致怀孕和人工流产,损害了原告的健康。另外,被告的作弊行为具有主观故意。


因此,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人,法院将予以支持。


2。如果有和本案原告类似的经历,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何证明被“骗”,而不是主动干预对方的婚姻家庭。[/s2/]


遇到这种不幸,受害方一定要有很强的证据意识,学会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在诉讼中证明你的主张。收集证据材料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1.对方的婚姻关系。比如婚姻是什么时候开始的,持续了多久,什么时候解除的等等。

2.受害方在与不忠方交往过程中并不知道自己婚姻家庭情况的证明,或者是不忠方故意出轨。

3.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4.相关票据凭证。比如:被对方伤害后接受医疗时产生的相关票据;堕胎等费用的相关凭证。


被骗当小三可以要求赔偿吗(当发现自己“被小三”后,能否要求婚内出轨方进行损害赔偿)

本文标签: 可以起诉小三是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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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关东煮小熊

    关东煮小熊

    2022-03-14 09:41:11    回复

    ,不能用法律手段追究被告责任。原、被告相识时,被告正在与妻子离婚,感情空空虚,导致被告与原告有相见恨晚的感觉。原告堕胎时,被告袖手旁观,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原告认为侵犯性自由是被告单方面的责任,这显然有失公允。裁判分:1.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

  • 吧唧一个抱

    吧唧一个抱

    2022-03-14 04:47:14    回复

    而未离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迫使原告成为被告婚姻的第三者,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再者,由于人格尊严是公民享有的一般人身权的

  • 三界判官

    三界判官

    2022-03-14 03:55:01    回复

    的事实,将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置于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地位。在双方关系中,原告没有过错,但由于被告与其发展了恋爱关系而未离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迫使原告成为被告婚姻的第三者,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从而

  • 葛纪建冠

    葛纪建冠

    2022-03-14 01:00:32    回复

    还能这样?

  • 傅彪惠涛

    傅彪惠涛

    2022-03-14 01:00:32    回复

    开眼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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