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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民间借贷纠纷在民事纠纷中名列前茅。随着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新规定》(以下简称《借贷规定》)的出台,《规定》第五条成为能够很好展示刑事与民事案件交叉处理方式的突

民间借贷纠纷在民事纠纷中名列前茅。随着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新规定》(以下简称《借贷规定》)的出台,《规定》第五条成为能够很好展示刑事与民事案件交叉处理方式的突出领域。但是,刑民交叉是考验法律人创造力和综合运用法律能力的最重要领域。


民间借贷起诉被驳回(刑民交叉|赃款用于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官应当驳回起诉)

2020年8月20日,修订后的《借贷条例》生效的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特别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小荣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需要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本来就与经济社会秩序相关。如果民间借贷已经违反了法律和公序良俗,按照当然的解释,这样的合同肯定是无效的。所以,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如果民间借贷本身涉嫌犯罪,出借人将借款人诉至法院,民事法院该如何处理?这就涉及到如何理解新旧借贷条例第五条的适用问题。


民间借贷起诉被驳回(刑民交叉|赃款用于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官应当驳回起诉)

《借贷规定》第五条及其理解

修改后的条文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只要对比一下2020年修订后的《借贷条例》和之前的2015年《借贷条例》就可以发现,这个“以此类推”是2020年修订后的《借贷条例》新增的。这一增加是最高法的显著体现,正确立足于法律与秩序的统一,正确处理民事与刑事的关系,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间借贷起诉被驳回(刑民交叉|赃款用于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官应当驳回起诉)

1.1.基于治安的统一,即使没有“等”字。在2015年的借贷条例中,不能认为借贷行为本身已经构成犯罪,甚至可以拒绝驳回起诉,甚至承认借贷合同有效,允许犯罪行为打着借贷的幌子继续存在甚至保护。

修改前规定“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裁定驳回起诉,将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虽然只列举了非法集资一个罪名,但在借贷行为本身不构成非法集资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情况下,法院能支持和保护这种所谓的“民间借贷行为”吗?

显然不是。秩序是统一的,刑法不可能打击犯罪,保护法益,而民法保护犯罪,损害法益。

比如,A打算买凶杀人,把买凶杀人的计划告诉朋友B,向B借100万买凶杀人。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0%。甲收到乙的借款后,谋杀就完成了。后因甲方无力偿还乙方本息,乙方拿出当时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转账银行流水主张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要求甲方按约定还款。

即使这样的案件发生在2015年这一年,法院是否认定A涉嫌故意杀人,甲乙方之间的借款涉嫌故意杀人的帮助人,属于向A提供经济帮助的一部分,即借款涉嫌故意杀人,是故意杀人的帮助人?此类犯罪线索出现后,民事法院可以认为乙方应向甲方偿还借款,因为当时的借贷条例并未明确除涉嫌非法集资以外的犯罪如何处理,判决确认了甲、乙之间的借款协议对杀人的合同效力。涉案的100万元不是刑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的“供犯罪所用的财产”应当没收吗?法院不应该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吗?这样的合同不应该因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吗?

再比如,2020年贷款条例修订之前,社会上层出不穷的“套路贷”。套路贷是打着民间借贷幌子的诈骗。这里涉及民间借贷的罪名是诈骗,不是非法集资罪。(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方式,诱导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借款”或者变相“借款”、“抵押”等相关协议,与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只要常规贷款发生在2020年之前,如果贷款人起诉借款人,他们有可能在民事法庭上获胜吗?显然不可能。必须适用2020年修订的借贷条例。


民间借贷起诉被驳回(刑民交叉|赃款用于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官应当驳回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检举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报案、控告和举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检举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不属于自己管辖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门。”.

由此可见即使2015年的借贷条例中没有“平等”二字,从治安统一的角度刑事诉讼法也不可能要求发现犯罪后有向公检法报案的义务,公检法应该先受理,再查是否属于。退一步说,即使从未有过借贷条例,但根据刑事诉讼法,面对借贷本身涉嫌犯罪,法院正确的处理方式本应是驳回起诉,移送侦查机关侦查。

1.2。从合同法系统解释的角度,如果借款本身涉嫌犯罪,如何确认合同的效力,让涉嫌犯罪的一方胜诉?因此,驳回起诉,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是基于法律和秩序的统一,从自然解释和系统解释得出的必然结论。这种从根本上合法合理的正确做法,即使没有明文规定,也应该遵循。比如1+1=2就不是这么正确的结论。即使没有权威机构给予特别认可,我们也普遍接受公理当然是一样的。

民间借贷起诉被驳回(刑民交叉|赃款用于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官应当驳回起诉)

显然,2020年修订的《借贷条例》第五条增加“平等”二字后,符合民法适用的两个“更有利于”: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间借贷起诉被驳回(刑民交叉|赃款用于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官应当驳回起诉)

如果民间借贷资金涉嫌系犯罪所得的赃款,该借贷行为原本涉嫌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犯罪,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驳回起诉并移送有侦查权的公安机关侦办

如果贷出的钱被怀疑是犯罪所得的赃款,无论其动机如何,也无论其是否是为了解除借款人的燃眉之急,出借人在客观上已经利用借贷关系进行了洗钱。原来被盗的钱变成了应收贷款,可以合理合法的收取利息。比如这个案子,一旦这个民间借贷的钱的来源是犯罪所得,利息是法院要求的,胜诉就意味着黑钱及其收入通过法院洗钱,变成合法收入。

显然,当民事法官根据双方庭前、庭上提交的证据,已经认定贷款资金来源涉嫌犯罪所得时,应当依据《借贷条例》第五条驳回起诉,将案件线索移送主管机关侦查。


民间借贷起诉被驳回(刑民交叉|赃款用于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官应当驳回起诉)

“犯罪线索”不涉及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的问题

在这类案件中,出借人(通常是原告)往往会指出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冠以原告资金确实是犯罪所得的名义,并指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民事优势证据标准或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事实上,并没有法律对犯罪线索提出举证责任、证据资格、证明标准、证明力等规范性要求。

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民事诉讼事实涉嫌犯罪,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标准、举证责任、举证不利后果等。这条犯罪线索从未被澄清过。借款人提交犯罪线索。只要证据不是捏造的,是能够使法院认为可能发生了犯罪的客观证据,贷款行为涉嫌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那么就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主管机关侦查。只要没有诬告陷害,提交犯罪线索的一方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反而还在履行“[S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检举或者控告”的义务。


民间借贷起诉被驳回(刑民交叉|赃款用于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官应当驳回起诉)

作者:丁慧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毕业论文评审专家。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律》、《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多篇论文。擅长办理厅级职务犯罪案件(已办理案件50余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走私犯罪、涉黑涉恶等大案要案,以及民刑交叉的民事案件。丁慧敏律师在今日头条《刑事辩护人评论》长期分享法律知识,助力依法治国。基于事实证据法的分析,这是法治的本源价值。

本文标签: 民间借贷被起诉严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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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少年强则国强

    少年强则国强

    2022-03-14 08:43:42    回复

    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民事优势证据标准或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事实上,并没有法律对犯罪线索提出举证责任、证据资格、证明标准、证明力等规范性要求。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民事诉讼事

  • 晏山成建

    晏山成建

    2022-03-14 00:58:40    回复

    厉害了

  • 赖忠威烁

    赖忠威烁

    2022-03-14 00:58:40    回复

    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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