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0 | 评论:3
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顾名思义,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帮助他人的行为。包括为犯罪提供上网、网络存储、广告宣传等协助。
(1)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上网、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定不起诉的辩护要点分析
1.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明知对方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有自己的犯罪故意的案件,依法不予起诉。【/br/】[2018]52号嘉检刑52号徐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经我院复核,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我们仍然认为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具体原因如下: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徐某某、王某乙级别的中介机构在向百度公司提交客户材料时应审核哪些具体内容,也不能证明王某乙、徐某乙在审核材料时存在哪些违规操作。
2。立案材料无法证实百度对百度推广账号的审批过程及其在获得百度推广账号后的运营过程中的持续监管责任,无法区分时代色彩网站在百度上推广责任的分担。
我们认为,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被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是“受助对象实施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不确定,提供救助的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律师可以为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
1.民检字[2020]第57号王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经我院审查,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仍认为王的行为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非法牟利、帮助信息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项的情形。、“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不确定,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我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王不起诉。
2.北京-石家庄-铁建公诉罚款编号。[2019]9号,刘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非被告人刘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但其提供帮助的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刘不起诉。
3.2018年第565号聂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经我院审查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被告人聂某某系广州XX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未参与创建“爱微信商”微商供货平台网站,其曾在网站上发布香烟广告,但无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危害性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不符合起诉要求。
三是对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的立案标准有严格要求。当事人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构成犯罪的,可以以法定不起诉进行无罪辩护。
[2020]第132号、第132号、第132号、第132号、第132号、第132号、第132号、第132号、第132号、第132号、第132号、第132号、第132号、第132号、第132号、第132号、第132号、第132号
具体理由如下: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依法不起诉。
本文标签: 不起诉能开无罪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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