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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由于种种原因,每年都有不少企业因违反相关规定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仍有许多企业因经营效益不佳而倒闭。那么,在这两种情况下,企业通过诉讼方式催收清偿债权债务时,应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由于种种原因,每年都有不少企业因违反相关规定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仍有许多企业因经营效益不佳而倒闭。那么,在这两种情况下,企业通过诉讼方式催收清偿债权债务时,应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笔者就此问题作如下分析和探讨。


一、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形

案例

案件编号:(2016)冀0381中华民国第375号

基本事实:

2013年5月,吉林金马装饰有限公司(姜志斌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其承包的20公顷土地以30万元的价格转包给张晓明。但金马公司和蒋志斌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将土地交付给张晓明。后来,蒋志斌以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身份再次与张晓明协商达成协议。同时,蒋志斌作为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金马公司因未按规定接受年检,于2006年11月1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办理注销登记并成立清算组。


诉讼中,双方存在争议焦点。金马公司作为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企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如何确定其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请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如何确定其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违法企业法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因此,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和注销登记之前,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经法庭调查取证和当庭质证,被告金马公司在其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后,具有注销登记前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确定民事诉讼地位的函》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完成并注销工商登记后,企业法人消灭。

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注销登记前,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在,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吊销未注销诉讼主体资格(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后诉讼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注销的情形


案例

案件编号:(2018)中华民国京0115第22955号

基本事实:

2007年6月18日,南星厂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中,“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证明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同意注销”,该厂投资人南张华村委会盖章确认,并注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职工工资已全部结清,同意注销”。

2007年,农商银行榆垡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后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止本次执行。

2016年3月,上述债权几经易手,全部转让给润木公司。现润木公司起诉南张华村委会非法撤销南星厂,应负责清偿南星厂所欠债务。


法院认为:农村商业银行榆垡支行对南星厂具有合法的债权。虽然南星厂被注销,但农商行榆垡支行作为债权人,仍有权依法转让其债权。且南张花村委会已经知晓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润木公司是向南张华村委会主张南星厂因其违法撤销而应承担的还款责任,而不是直接向南张华村委会主张合同债权。因此,我们不接受南张华村委会关于润木公司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除因合并或者分立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和执行或决策机构的其他成员为清算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清算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南张华村委会作为南星厂的开办单位和出资人,是南星厂的法定清算主体,但在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前,既未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也未依法对南星厂进行清算,且同意南星厂注销,并虚假证明南星厂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导致润木公司对南星厂的债权无法清偿。[/


结论:[/s2/]

1.企业注销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承诺企业注销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而被注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中第三人承诺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起诉清算人,也可以起诉承诺清偿债务的债务人,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是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是债权人的,有权利义务的,经其申请,可以直接变更为诉讼主体;没有权利义务承担人或者权利义务承担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诉讼终止。

4.在企业解散清算过程中,债权人还可以向企业以外的更多不同主体主张权利,起诉不同主体。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

本文标签: 吊销未注销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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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控场男帝

    控场男帝

    2022-03-14 04:14:16    回复

    。因此,我们不接受南张华村委会关于润木公司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除因合并或者分立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和

  • 利宗岩云

    利宗岩云

    2022-03-14 00:56:32    回复

    振作点儿

  • 任纯刚菡

    任纯刚菡

    2022-03-14 00:56:32    回复

    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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