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0 | 评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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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2021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无水碘化锂160公斤,单价1140元/公斤,总金额1824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被告182400元,但被告只向原告交付了50公斤货物。2021年3月31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协议,被告返还未交付货物款125400元。至今,被告仅返还82617.78元,其余42782.22元经多次催告仍未返还。2021年8月4日,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
法院判决:1。被告上海森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货款42782.22元返还原告上海马尧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2.被告上海森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马尧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
三。被告上海森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马尧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42782.2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结算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法理分析: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遵守合同内容。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定交付全部货物。双方协商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被告应当遵守。但是,被告在承诺返还货款后未将货款返还给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郝晓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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