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452 | 评论:3
党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后的党纪处理主要涉及《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这两条的适用时间效力不是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来判断的,而是根据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的生效时间来判断的。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生效时间在2018年10月1日以后的,党纪处分决定按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其中,犯罪发生在2018年10月1日前的,党纪处分决定无需参照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或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
党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只要裁判已经生效,党组织就应当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不得以党员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由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否则可以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有责任的领导的党纪责任。
党员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或者免除刑罚为由,决定不起诉的,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三百八十条、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三条,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复议审查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被害人对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最终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及时给予该党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人民检察院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不起诉人的起诉的,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可以作出相应处理:
(一)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后七日内请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复议意见后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后,可以在七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2)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不服的,在收到决定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三)关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起诉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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