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8 | 评论:2
作者简介:陈正,江苏振宇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去某检察院看报纸,被告知案件已经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所以暂时看不了报纸,要等案件再次上报检察院才能看报纸。未归之后,心里一直有个疑问:补充侦查的归属于公安局侦查阶段还是检察院起诉阶段?似乎很明显,如果属于侦查阶段,律师是不能看论文的;如果属于起诉阶段,律师还是可以看报纸的。
搜索发现,2015年10月12日的《检察日报》上确实有一篇文章《辩护律师可以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试卷进行阅卷吗?江苏省泗洪县检察院检察官认为目前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阅卷。某反方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还在侦查阶段,没有阅卷权。双方秉持“阶段论”,但观点大相径庭。
对于退回补充侦查,以是否属于侦查阶段来决定是否可以阅卷,是不是有点粗糙简单?
补充侦查,无论是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还是检察院自行侦查,都是以收集、调取证据为目的,当然具有侦查性质。但不能把侦查主体作为认定诉讼阶段的唯一指标,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回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就是侦查阶段,检察院自己侦查就是起诉阶段。
补充侦查虽然属于侦查,但不同于立案后、移送审查起诉前的侦查。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是沿着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逐一推进的。补充侦查显然是程序的逆向流动,不再是单纯的侦查,而是掺杂了起诉成分的侦查。补充侦查的启动权在检察院,甚至补充侦查的证据内容也是检察院指定的,补充侦查更多的是审查起诉的“附属品”。
侦查即秘密,无论是侦查还是补充侦查,无论补充侦查是侦查阶段还是起诉阶段,无论补充侦查的主体是检察院还是公安局,律师都没有权利阅读正在调查的证据,补充侦查的证据只有再次上报后才能阅读,这些公检法都能达成基本共识。真正的区别在于:补充侦查期间,律师能否继续宣读之前公安局已经移送检察院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通常有意无意地强调补充侦查的回归是侦查阶段,而不是起诉阶段,这当然有传统司法思维的影响。但实际上,补充侦查是在审查起诉的前提下进行的,审查起诉期限可以重新计算,可以补充新的证据,但不能毁灭原有证据。
补充侦查期间继续阅卷没有法律障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自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该条不排除补充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应解释为: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享有阅卷权,阅卷权是连续的,不是间歇的,不应中断。
实际上没有任何障碍。有一种观点认为,卷宗退回公安局,公安局需要使用卷宗进行补充侦查,律师去公安局阅卷会妨碍侦查。按照这个逻辑,人民检察院不也需要用卷宗审查起诉吗,律师去人民检察院阅卷也会妨碍起诉吗?另外,对于补充侦查证据,公安局会单独装订补充侦查卷,律师查阅侦查卷不会造成补充侦查工作的泄密。
科学在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也为律师在补充侦查阶段到检察院阅卷创造了条件。随着最高检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全国各级检察院的推广使用,越来越多的检察院将电子档案录入该系统,并向律师提供电子档案的光盘拷贝。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将案件和卷宗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检察院也完全有资格继续向律师提供电子卷宗光盘。
阅卷是辩护的基础,律师阅卷权得不到保障,辩护权自然会被削弱。补充侦查期间,对于之前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继续享有阅卷权。其实不应该有什么分歧,更不应该有什么障碍。随着“阅卷难”这个大问题的初步解决,“阅卷难”这个小问题仍然会时有出现,期待司法机关能够尽快解决补充侦查阶段的阅卷难问题。
本文标签: 刑辩律师什么时候可以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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