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5 | 评论:3
所谓贩卖毒品罪,是方雅为了减少码字和标题词而临时创造的广义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简称。根据刑法第347条,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包括走私毒品、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四种情形。常见的实现方法如下:
对上述行为进行辩护,首先需要从是否构成犯罪入手(详见本微信官方账号另一篇文章《无罪要点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本文仅从量刑情节方面考虑,除了考虑共同情节是否为从犯,是否属于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是否有立功或者自首,证据是否充分等。,我们认为可以采用以下毒品犯罪的具体行为模式。
1。是否有公安机关专门介入。
利用特殊信息侦破毒品案件,也就是俗称的“钓鱼法”,抓住一个被告后,让他以购买毒品的名义去抓其他贩毒分子。律师要特别关注通过这种方式抓获的被告人,认真审查被告人在贩毒中的犯罪事实。如果存在“故意引诱”和“数量引诱”,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从轻处罚。
2。是否有药物含量标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在毒品鉴定结论中有内容的结论。该意见为律师对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充分的空空间。同时,如果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掺假严重,毒品含量很低,律师可以建议法院在量刑时从轻考虑。
第三,自吸部分是否定量扣除。
如果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吸毒人员,是否应该审查公诉机关指控的贩毒数额中是否有被告人本人吸食的部分?如果有,应该从贩毒总额中扣除。
四、查看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用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来源和获取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证据?检查是否有超期羁押的情况。超期羁押期间取得的口供不得作为有效证据。此外,对于毒品案件,公安机关对扣押的毒品在扣押、保管、提取、检验、鉴定等环节存在瑕疵的,可以提出不予采信的证据。
第五,注意具体收费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虽然在同一条规定,但法定刑是一样的。但作为可选罪名,各具体罪名的量刑幅度也有所不同。如果涉及死刑,“运输毒品”相对于“贩卖毒品”的量刑倾向倾向于不判死刑立即执行。
六是其他因素。
包括像其他犯罪一样认罪悔罪的表现?是初犯还是偶犯?犯罪的是未成年人还是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累犯等。
部分内容摘自《毒品犯罪定罪量刑处理要点》(中国法制出版社)
本文标签: 贩毒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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