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2 | 评论:1
本文由张志勇律师团队(张志勇: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执业25年,擅长代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新型网络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编辑整理。
以下摘自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判决书:
公诉机关为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XX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XX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8月5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1992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XX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XX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8月5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我住在贵州省湄潭县。XX年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2008年8月5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XX年10月初,被告人周某某以无材料承包的方式承包了湄潭县胡某家的房屋建筑工程,后周某某雇佣被告人黄某某、姜某某共同修建胡某家房屋。2008年11月5日下午,黄某某在胡某家房屋搭建过程中,在二楼楼顶搭建三楼墙体时,不慎踩到空并从搭建好的跳板上摔下,导致左大腿骨折。周某某、谢三民等人将黄某某送至湄潭县人民医院治疗。当晚黄某某住院后,周某某得知黄某某已交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到黄某某住院部护士站拿了一张医疗报销审批表。周某某回到黄某某所在的病房后,以黄某某在自建厨房时摔伤为由,与黄某某协商报销医保。黄某某表示同意,并在就医报销审批表上签字。2008年11月6日上午,周某某拿着审批表找到时任永兴镇村主任的被告人张某某,将黄某某受伤的真实情况如实告诉张某某,声称要将黄某某受伤的原因写成黄某某在自己家建厨房时摔倒,以报销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经张某某同意,周某某代黄某某在《医疗审批表》第一栏中写道“XX年11月5日黄某某在家中搭建厨房时,不慎踩到左脚空,从跳板上摔下,致大脚骨折”。随即,张某某在《联合医联体审批表》第二栏写下“据村委会调查:黄某某于XX年11月5日在家中搭建厨房时从跳板上摔下,致左大腿骨折,无第三人对此事件负责”的内容,签字盖章后将表格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继续完善审批表后,于当日提交湄潭县人民医院进行医疗报销。2008年11月29日,黄某某出院办理手续时,被联合医联体报销17283.25元。另查明,周某某之子周某某已退还周某某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均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骗取医疗保险基金17283.25元,被告人张某某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帮助他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经公安电话传唤后均主动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他们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均自愿认罪悔罪,并签署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他们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流程、证据材料清单、病历等。证人胡某、谢某1、顾某、谢某2、周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材料、鉴定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签字、陈述,庭审中无异议,均提出了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周亲属退还的违法所得17284元已由永兴派出所退还湄潭县医保局。
注: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共同商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均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均主动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他们三人都表示认罪并接受处罚,并签署了一份声明。被告人周某某的亲属退还全部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可以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1.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3.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罚款已经交了。)
注:了解更多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请登陆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标签: 什么条件算是诈骗可以立案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老韩的奇谈怪论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今夜星光闪闪
2022-03-13 00:28:25 回复
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8月5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我住在贵州省湄潭县。XX年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2008年8月5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XX年10月初,被告人周某某以无材料承包的方式承包了湄潭县胡某家的房屋建筑工程,后周某
刀锋冷
2022-03-13 01:08:12 回复
。周某某继续完善审批表后,于当日提交湄潭县人民医院进行医疗报销。2008年11月29日,黄某某出院办理手续时,被联合医联体报销17283.25元。另查明,周某某之子周某某已退还周某某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张某某
汽水冒泡
2022-03-13 02:27:43 回复
审批表后,于当日提交湄潭县人民医院进行医疗报销。2008年11月29日,黄某某出院办理手续时,被联合医联体报销17283.25元。另查明,周某某之子周某某已退还周某某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均主动
本文已有1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