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1 | 评论:2
本文由张志勇律师团队(张志勇: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执业25年,擅长代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新型网络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编辑整理。
以下摘自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判决书:
公诉机关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
公诉机关指控,XX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与湖南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秀山县XXX街三期工程混凝土劳务施工合同,工程合同总金额130.418万元,实际工程款126.5074万元。杨某某雇佣张某为其负责施工。从XX年10月10日起,杨某某先后收到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1206116.6元,实际支付农民工工资92万余元。XX年2月至5月10日,仍欠、姚某等12名农民工134443元。2008年12月7日,重庆市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杨某某下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通知书》后,杨某某采取陌生手机号码拒接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仍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在与公安机关民警取得联系了解案件情况后,他也拒绝接听办案民警的电话,拒绝回短信,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
2000年1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XX年1月15日,其亲属支付了杨某某所欠全部工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请求依法判刑。
被告人杨某某对被告人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签名并签字,庭审中无异议。
注: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付)。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注:如需获取判决书完整内容,请登陆重庆志浩律师事务所网站,了解更多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相关内容。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数额较大时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了破坏生产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因愤怒、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农场动物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或者有支付能力而未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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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19:42:49 回复
杨某某所欠全部工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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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22:13:02 回复
责令通知书》后,杨某某采取陌生手机号码拒接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仍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在与公安机关民警取得联系了解案件情况后,他也拒绝接听办案民警的电话,拒绝回短信,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2000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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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21:00:18 回复
。被告人杨某某对被告人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签名并签字,庭审中无异议。注: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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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3 03:00:47 回复
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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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3 03:52:22 回复
某与湖南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秀山县XXX街三期工程混凝土劳务施工合同,工程合同总金额130.418万元,实际工程款126.5074万元。杨某某雇佣张某为其负责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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